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6-07-29 10:14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一、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指引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 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5.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6.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7.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接收渠道

1. 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

2. 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 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12388反映的。

4. 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资料反映的。

5. 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四)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应注意的事项

1.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2. 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