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报备容错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解读
来源于: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30 19:17:52
编辑:赵艳芳
日前,我市出台了《昆明市报备容错办法(试行)》,探索试行重大事项容错报备机制,推动容错纠错从“事后认定”向“事前报备”延伸,鼓励党员干部专心致志干事创业,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针对大家较为关心的内容,本期“清风春城”微公号通过问答形式为大家进行解读。
《昆明市容错报备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营造鼓励担当作为的良好环境,引导党员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干事创业、建功立业。昆明市建立了报备容错机制,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实现精准报备容错,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鼓励担当作为,有利于增强干部主动担当的意识,在工作实践中锻炼、培养、发现干部;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民生环境,打造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氛围,为实现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奋力加快“六个春城”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中明确了哪些情形需要报备,向谁报备?
《办法》明确了八类情形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备,一是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二是因难以预知因素,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工作失误、偏差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执行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无法完成的;四是在开展项目投资、推进项目落地过程中,创新方式、积极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但事后积极补救,未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五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临机决断、紧急避险,且努力避免、减轻或弥补损失的;六是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工作程序存在瑕疵,但未造成重大失误或社会负面影响的;七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为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容缺办理,出现失误或偏差,但事后及时报告、完善程序的;八是在各类执法工作中,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但事后及时补救的。除以上8类外,对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情形也可以报备。
此外,如果出现之前没有预想到的情况没能提前报备,可以采取事中报备、突发情况报备、追加报备的方式进行报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在开展责任调查或责任追究时,要对未报备的事项按程序主动研判是否适用容错,符合条件的,同步启动容错程序。
当报备事项涉及的工作完成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来研判“有没有错”“该不该容”?
报备事项涉及工作完成后,报备主体应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涉及的相关部门成立复核小组,开展复盘审核,综合研判提出复核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置意见报相应党委(党组)审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处理;确需追责问责但符合容错减责条件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不符合容错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报备容错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意图以报备容错规避或者代替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二是报备容错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三是不主动担当作为,对可正常开展的工作泛化报备,浪费行政资源的;四是应当报备而不报备,且不积极主动推进工作的;五是其他影响激励担当作为、推进报备容错工作的。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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