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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纪检监察干部热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于:嵩明县

发布时间:2023-12-29 17:43:13

编辑:嵩明—王瑞华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正式发布!请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全面 学习贯彻。”12月28日上午,嵩明县纪委监委微信工作群传来学习通知。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嵩明县纪委监委通过“学习强国”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媒体,第一时间向纪检监察干部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并采取个人自学、互动议学等方式迅速掀起学习热潮。

“《条例》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向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持续释放严的信号,展现了我们党坚持自我革命、坚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决心,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治国理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和总结,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有力推动了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嵩明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汪金虎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务必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坚持“打虎”“拍蝇”不手软,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持续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

嵩明县监委委员、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马韵礼说:“《条例》注重执纪执法贯通,结合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对部分细节进行了更新完善,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条款时更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利器’和‘尺子’。我们纪检监察室作为办案部门更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

“《条例》中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该条款明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形式,将切实推动‘基层减负’,着力解决文件过多、层层发文、会议过多、层层开会的问题,将基层从文山会海中真正解脱出来。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学习好、贯彻好《条例》,不断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嵩明县杨林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李淘以表示。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时俱进完善制度规范,更好地指导了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比如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直接解决了实践中影响期如何计算的困惑。下步我们会逐条深入对照学习,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嵩明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蒋婧玥如是说。

该县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王瑞华表示,《条例》的修订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也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等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要将《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宣教重点,进行综合学习,掀起新一轮大学习、大讨论热潮。

“学习了《条例》后,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党的纪律处分原则、种类、处分运用规则等内容的理解和把握。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不仅要学深学透,更要结合自己的‘身份’,学思践悟,积极带头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维护纪律。”嵩明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组长杨福说,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提醒,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纪律就在眼前、红线就在脚下,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嵩明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干部林执全说出了他最直观的感受:“《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详列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善于斗争,要严格执纪、精准执纪,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加16个条款,纳入了很多的新提法、新论断,体现了党中央着眼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决心。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要坚持做学习新《条例》的表率,要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切实履责尽责,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嵩明县纪委监委宣传部干部丁刘杰有感而发。

下一步,该县将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并将学习《条例》纳入干部日常学习,融入主题党日活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嵩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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