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三督工作法”推动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来源于:宜良县
发布时间:2023-08-18 16:52:15
编辑:宜良—刘红艳
宜良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巡察整改“三督工作法”,推动巡察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压实责任“督落实”
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县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实施办法》,压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主体责任,通过制定整改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领导及整改时限等,切实把整改作为政治责任扛牢抓实。
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整改负总责,带头整改自身问题,领办重点难点问题,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提醒,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分管县级领导参加35个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反馈会6轮次,强化对联系分管领域巡察整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作用。
压实日常监督责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履行整改监督责任,将巡察整改监督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对巡察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宣传、保密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专项检查整改任务,十四届县委以来对15个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3次。
强化协调“督日常”
规范化推动问题整改落实落地。制定《宜良县巡视巡察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健全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纪委县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等,全面压实被巡察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责任。
健全监督贯通融合机制。深化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高效融合纪检监督、组织监督、巡察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巡察机构与宣传、政法、财政、审计、统计、信访、保密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力度,形成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巡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协作机制,拓展监督路径。探索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参与巡察监督的有效方法,增强监督效力。
不断完善成果运用机制。综合用好巡察成果,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强化典型性、突出性问题的警示教育作用,利用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对4名县直单位违纪人员进行通报1期,对24名村(社区)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通报7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实地评估“督质效”
一方面,强化巡察整改实地督查。在集中整改期结束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机构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单位,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巡察整改不到位绝不松手不收兵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开展巡察整改量化评估工作。对基本完成、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现场予以反馈,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实行“月报告”制,按期报送持续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另一方面,强化部门日常监督责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工作抓手,有效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察成果转化。十四届县委以来对29个县直单位、20个村(社区)党组织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反馈的1611个问题,达到整改期限的1236个问题,已整改完成1215个,整改未完成21个,整改完成率98.3%。(王瑜 杨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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