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嵩明县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聚焦“关键少数”,进一步加强县纪委县监委对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的领导和监督,强化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心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
(三)坚持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不以信任代替监督。
(四)坚持激励、指导与提醒、批评相结合。
(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谈心谈话对象为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
第四条 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以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专项工作中开展,也可以在日常调研中开展。谈心谈话由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进行,或委托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书记进行。
第五条 需要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形:
(一)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出现偏差,工作有失误时;
(二)班子内部产生重大意见分岐,出现不团结苗头,队伍建设出现问题时;
(三)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工作成效不明显时;
(四)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有线索反映时;
(五)职务发生变动时;
(六)在工作、家庭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
(七)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形。
出现第一、二项所列情形时,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出现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时,在一个月内开展谈心谈话;出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形,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第六条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心谈话由县纪委县监委各相关室(部)发起,并结合上级交办、调研评估、监督检查和执纪执法等情况,及时收集梳理问题清单,提出谈心谈话建议,并按程序层报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部配合开展。
(二)开展谈话前,各责任室(部)要向谈话对象发出通知,派员负责谈话记录,负责起草谈话提纲初稿并报办公室审核把关。
(三)开展谈话时,除针对问题开展谈话外,还应当了解干部学习、生活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对干部思想上产生的波动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疏导干部情绪,提高干部职工自身“免疫力”,同时,了解干部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心得、认识或书面整改报告送交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要及时将谈话对象遇到的困难逐级上报,在政策允许条件下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条 谈心谈话作为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考核和干部识别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和干部评价管理。
第八条 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和落实;对谈心谈话后需要作出整改而未作整改或虚假整改的,根据《嵩明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予以教育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谈心谈话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涉及信访举报、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