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疣溃痈,“黑手”伸向扶贫领域项目资金
来源于:盘龙区
发布时间:2021-12-01 16:03:02
编辑:盘龙—杨东
赵某良,2007年当选盘龙区阿子营街道大竹园村委会三家村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至2016年当选盘龙区阿子营街道大竹园村委会委员兼三家村村民小组组长;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担任盘龙区阿子营街道大竹园村委会主任。
村委会主任本应问计于民、为民尽责,担负起带领本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职责,但作为大竹园村委会主任的赵某良却将村集体财产当成自家的“钱袋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贪欲之手”伸向了村内扶贫领域项目资金,以满足其个人私欲。
贪心十足,为套取钱款将廉洁法纪抛之脑后
“扩建酒厂需要土地?没问题,我去帮你协商,不过与村民协调沟通得发点烟吃点饭吧。”
“村里客堂修建工程的款项还没付,咱自己做一个绿肥补助经费的发放记录,报了账我去把工程款付了。”
赵某良在工作中,面对村内“触手可及”的各项资金,暗地里伸出“贪婪的手”,将村内扶贫领域民生工程和惠农项目的项目资金悄悄挪入了自己的口袋……
2016年,大竹园酒厂承包人陶某为扩建酒厂,向赵某良等人寻求帮助协调土地流转事宜,此时赵某良贪念生起,伙同大竹园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单某(另处)一边“热心”帮陶某某酒厂办公楼选址,一边以酒厂扩建所需土地需与村民沟通为由,向大竹园酒厂承包人陶某索取协调费人民币2万元,两人私下各分1万元偷偷装入了自己的腰包。之后经过二人“费心”协调,最终以9万元的价格从村民手中将大竹园酒厂对面山上3亩土地置换给陶某使用并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而陶某支付9万元现金中仅有1万元付给了村民,剩余8万元被二人据为己有并均分。
2016年,“大竹园村委会马鞍山、茨门路村民小组小春土地休耕绿肥种植补助”成为了他眼中的“肥肉”,为暗中获取钱款,赵某良指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尹某(另处)伪造“补助资金发放记录”,再让村委会报账员孔某(另处)利用伪造的发放记录从大竹园村委会账户套取休耕绿肥种植资金人民币8万元。之后其谎称要用该笔资金支付已报账的小组客堂场地工程款,将套取的资金人民币8万元据为己有。
“侵吞”村内集体资产的成功,让赵某良尝到了“甜头”。2016-2017年间,赵某良胆子越来越大,他伙同单某借助大竹园村委会开展烟水配套工程和修建阿果公路工程的时机,贪心再起,利用管理青苗补偿费和征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指使村委会报账员孔某通过虚列支出、冒领补偿款等手段,虚报冒领工程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心存侥幸,“马脚”已露却态度恶劣不思悔过
“作为巡察干部,我们必须坚定责任担当保有荣誉情怀,把发现问题作为主要任务,科学合理进行甄别,多方面多措施深挖问题线索。”
“账册账目必须认真核对,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2019年年底,十一届盘龙区委第十轮巡察将“触角”延伸至社区(村),阿子营街道大竹园村委会也被巡察覆盖。期间,巡察组工作人员查看账目发现端倪,经核对大竹园酒厂账册,确认问题线索后移交区纪委监委。
2020年5月,盘龙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阿子营街道纪工委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开展蹲点监督直查直办,进一步核实赵某良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我根本不识字,这怎么可能是我做的?我绝对不会认!”
“我没错!我不吃饭!不放我出去我就不活了!”
“别问我!我什么都不知道!我都不记得了!”
直至2020年8月25日赵某良在审理室与其进行审理谈话时依然心存侥幸,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他态度恶劣且丝毫没有认错悔过表现,企图以种种借口拒不配合调查,拒不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抱着“我不承认他们就拿我没有办法”的心态希望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执拗”地对抗着监察机关的调查。
拍蝇反腐,完整证据链助力“零口供”定罪
“我们坚持以证据说话,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负责调查该案件的工作人员说道。
留置期间,尽管工作人员耐心地通过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对赵某良做思想工作,但其依然不思悔过,认罪悔罪态度极差,为监委的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只要不认罪,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
面对被调查对象顽固对抗、不予配合的挑战,盘龙区纪检监察干部迎难而上,经过一段时间披星戴月的努力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在扎实的外围调查取证之后,纪检监察干部根据赵某良女儿等人的证言及赵某良多次审核签订合同拨付款项的情节,确定了赵某良识字的事实。在深入细致地比对分析书证、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后,调查人员发现同案人的供述以及其他当事人、村民的证人证言、大竹园村委会和大竹园村民小组财务资料、大竹园村委会报账发放记录等证据材料环环相扣,对以上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证明体系,形成了“多对一”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达到多方证实的效果得出了唯一结论,最终揪住了赵某良露出的“马脚”,戳穿了他精心织造的谎言。
该案实现了盘龙区监委调查“零口供”类案件的新突破,向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并非空话,也为持续正风肃纪、拍“蝇贪蚁腐”、筑牢廉洁底线,提供了实用有效的经验。
量纪量法分析
赵某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大竹园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村民小组烟水配套工程、阿果公路工程补偿款和大竹园村委会马鞍山、茨门路村民小组土地休耕绿肥种植补助资金,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0年5月30日,赵某良被盘龙区监委进行监察立案调查,并在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8月2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7月19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某良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纪委监委 章苾钰 )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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