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呈贡区纪委监委(以下简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管理分配科学、管理有序、使用高效,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各项职能的有效履行,按照归口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成批购入的资产,如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电子设备,包括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等。具体包含九个种类:1.办公电脑(台式机、一体机、笔记本电脑等);2.存储设备(硬盘等); 3.协同设备(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 4.信息采集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影机、录音笔等); 5.会议音频设备; 6.显示设备(投影仪、LED显示屏等); 7.会议网络程控设备(视频矩阵、会议系统等); 8.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等); 9.其他电子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用于满足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档案;
(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八)无形资产。
第四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处置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员由本单位会计担任,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预算,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三)对固定资产财务账进行核算和管理,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四)编制资产相关报表;
(五)参与并配合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经办人进行对账(固定资产财务总账与固定资产实物台账核对)。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由办公室一名正式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职责:
(一)办理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维修等日常工作;
(二)登记和保管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三)建立、健全、整理、管好固定资产档案及相关资料;
(四)参与并配合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人进行账账核对,与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进行账实(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与固定资产实物)核对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本单位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固定资产负责人,负责所使用资产的保管和使用,应明确专门的资产管理员及时做好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保管、维修、维护、内部调拨等,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护成本,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参与并配合固定资产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三)干部职工退休或调离时,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各部门负责人做好监交工作,做好有关资产登记交接手续,签署移交清单。
第九条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员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应明确专门的正式人员担任,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本办法根据《昆明市呈贡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所称的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本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申报流程
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经办人和会计核对——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编报固定资产配置预算
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将固定资产配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员会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按照要求,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三条 资产采购
按照区财政局对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批复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实施固定资产采购。
第十四条 验收
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时进行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在验收现场开箱、拆封,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颜色等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是否完毕,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是否真实、完整等。验收完毕后填写《附件3:呈贡区纪委监委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登记与核算
1.资产财务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单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2.资产财务管理员根据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凭证按固定资产类别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领用
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通知使用部门领用,并填写《附件2:呈贡区纪委监委固定资产领用表》。资产实物管理员根据使用部门实际领用信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应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及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移交
(一)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需交接资产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监交人,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调动和退离手续;其他人员发生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时,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并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使用;如果资产需要调配到其他部门或退还到资产管理部门,需填写《附件4:呈贡区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移交清单(调配)》,并签字确认。
(二)资产实物管理员对调配出去或交回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对资产归属做相应变更,资产财务管理员及时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和实物台账。
第十八条 保管
固定资产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各部门的资产为方便管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动存放地点,如确实需要调动的需报资产管理部门,经资产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十九条 维修
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维护工作,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提出维修申请,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维修。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使用部门配合清查盘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再进行全部或部分临时清查:
(一)各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负责人调动工作、退休、离职等;
(二)因机构、职能变动,需办理资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四)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清查。
第二十一条 编制清查盘点工作方案
由办公室编制盘点工作方案,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式、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实施清查盘点
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实物资产盘点小组按照批准后的工作方案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撰写清查盘点报告
实物资产盘点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开展工作,清查盘点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不重不漏,账卡物相符,确保盘点数据准确无误并出具实物资产盘点报告。资产实物管理员将盘点情况及处理意见移交资产财务管理员,资产财务管理员审核后撰写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及处置意见应报区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实物管理员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毁的,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财政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原值、资产现有价值评估(除文物和陈列品、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需考虑折旧)确定。
第三十条 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如自然灾害等减少的固定资产,由相应资产管理的部门(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办理有关资产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