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山区监察委员会

《西山区纪委监委新闻宣传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2 14:07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确保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激浊扬清,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舆论氛围,助推新时代西山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云南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纪委监委新闻宣传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是指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依据党务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介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其他形式宣传报道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相关工作信息,介绍工作动态,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加强公众沟通的信息传播行为。

第三条 区纪委区监委新闻宣传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原则。

各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区委巡察机构、区纪委区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区级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按规范程序审批后,由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统一发布;需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涉及案件信息、未公开过的案例、素材、敏感数据和重大新闻的,需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市纪委市监委宣传部审核把关。                    

第四条 各部门报送需要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媒介平台公开发布的信息,由本部门对新闻信息是否适宜公开,数据、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第五条 关于案件信息的报送审批:

(一)案件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案件信息主要包括西山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的案件通报、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问责的案情通报、案例剖析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其他通报曝光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审批流程

1. 各部门需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媒介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公开发布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对口的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报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审核后,交由宣传部报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审核。

2. 经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公开发布意见,报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审核后,交由宣传部报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审核。

3. “指定管辖”的案件信息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公开发布意见,经请示上级指定部门同意后按第 1 条规定审批流程报批;“提级管辖”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公开发布意见后按第 1 条规定审批流程报批。

(三)报送时限

1. 需公开发布的接受审查调查信息,原则上须在对象被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三天内进行报送。

2. 需公开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或问责的案件信息,原则上须在下发相关决定书后一周内进行报送。

第六条 关于涉及未公开数据、重要内容等信息的报送审批:

(一)涉及未公开数据、重要内容等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涉及未公开数据、重要内容等信息主要指新闻宣传信息中包含有未曾在媒体平台上公开发表过的查处问题数、问责人数等相关数据和案件细节,以及信息内容敏感,公开发布后可能引起较高关注的信息。

(二)审批流程

1. 各部门需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媒介公开发布的涉及未公开数据、敏感内容等信息,由报送部门提出公开发布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审签后交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由区纪委监委宣传部视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或发布。

2. 由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撰写的信息,需要用到未公开数据、敏感内容的,由宣传部填写《西山区纪委监委新闻宣传材料使用审批表》,报分管副书记签字后,交掌握相关工作数据的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由该部门报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及时提供给宣传部。

第七条 关于以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及单位集体署名信息的报送审批

(一)署名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1. 以书记名义署名的信息是指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个人名义署名的工作类文章;

2. 以单位名义署名的信息是指以区纪委区监委单位集体署名的工作类信息;

3. 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署名的信息,是指以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名义署名的工作类文章。

(二)审批流程

1. 以书记名义署名的约稿文章,经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书记审批后由宣传部上报或发布;

2. 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署名的信息,由信息起草部门报经该信息署名的领导同意,并报书记审批后由宣传部上报或发布;

3. 以单位集体署名的信息,由信息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经办公室负责人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视情况报书记审批后由宣传部上报或发布;

4. 对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的会议、调研走访等宣传报道,由相关的业务部门对内容审核把关,经领导本人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上报或发布。

第八条 关于选树先进典型信息的报送审批

(一)选树先进典型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选树先进典型的信息,是指根据各类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集体和个人,以及为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挖掘身边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事迹所撰写的信息。

(二)审批流程

各部门报送选树先进典型集体和个人的信息,由被选树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被选树人属区纪委区监委班子成员的,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第九条 其他一般信息的报送审批:

(一)其他一般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其他一般信息,是指除第四、五、六、七条规定以外的常规性工作信息。

(二)审批流程

各部门报送的一般信息或由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撰写的一般信息,由涉及的业务部门对内容审核把关,由部门负责人在原稿上签字确认后报送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由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部长把关后上报或发布。

第十条 区委巡察机构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发布巡察信息,应提出公开发布意见,由区委巡察办主任、分管副书记审核签字后报送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上报或发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委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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