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寻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寻甸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给予贺加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27 16:50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贺加明,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云南寻甸人,中专文化,199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寻甸县仁德街道南钟社区南钟三组居民。

经审查,贺加明同志存在以下违纪违法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其他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5日20时36分,贺加明饮酒后驾驶牌号为云A913HX小型轿车行至寻甸县易天线K5 100M路段,被寻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7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4月27日,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寻公(交)行罚决字〔2021〕5301292500093640号作出“贺加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其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贺加明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纪法意识淡薄,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仁德街道纪工委委员会议讨论,报仁德街道党工委2021年7月14日会议决定,给予贺加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本委及上级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仁德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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