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用好“第一种形态”筑牢“第一道防线”
来源于:晋宁区
发布时间:2021-08-26 15:25:00
编辑:晋宁—张亚云
“通过这次约谈,我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明确了今后整改的方向,接下来我在工作中一定端正工作态度,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近日,在晋宁区纪委区监委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开展的约谈会上,区法院一干警表态时信心满满地说道。
事件源于在全国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在开展监督中发现法院部分干警在“7+N顽瘴痼疾”方面还存在一些工作态度消极,有不作为、慢作为的倾向。纪检监察组当即向法院党组提出建议,以多角度、不同谈话方式的形式,督促法院对标找差、立行立改,达到红脸出汗、提振精神、促进工作的效果。这正是晋宁区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一个生动缩影。
今年以来,晋宁区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把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注重与日常监督执纪工作、巡察工作、重大项目督查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党组)、纪委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监督工作格局。对在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发现错误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等方式开展教育提醒,扎紧防止党员干部犯错的“第一道防线”。今年截至7月,晋宁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342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236人次,占总人次的69%。
同时,晋宁区纪委区监委还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统筹考虑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配合组织审查及主观认错悔错态度等进行综合考量,作出“第一种形态”处置,做到宽严相济,让纪律既有“刚性”,又有“温度”。
“你在该案件办理中不存在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的情况,但是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上还有欠缺,未认真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当事人至今还在反映,纪检监察组决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你进行提醒谈话。”针对晋宁区委网信办移送的一起网络反映“李某利用提前得知棚改信息,恶意购买陈某住房,以达到谋取补偿款的目的,当陈某提出终止协议,其又勾结区法院法官孙某恶意诉讼。”问题,晋宁区纪委区监委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发现该问题线索属于重复举报件,再次就陈某反映问题进行核实,经查反映失实,纪检监察组对晋宁区法官孙某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谈话。
为确保“第一种形态”落地见效,晋宁区纪委区监委将各级党委(党组)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内容,压紧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持续做好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后半篇文章”,加大对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后整改情况的监督力度,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严肃追责问责,严防一谈了之、流于形式。
“落实第一种形态是一项长期工作,只有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机融入日常工作中去,在严、细、深、实上下功夫,经常防微杜渐,管党治党才能全面从严。”晋宁区纪委区监委负责人表示。 (童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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