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请休假制度,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现就严格我单位请休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 适用范围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职工。
二、 审批权限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日以内(含1日)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日以内(含2日)的,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日以上的,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均需逐级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 审批程序
(一)干部职工请假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附件1),写清具体事由,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并在返回单位后2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条统一交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备案管理,无书面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二)请假人员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时间,不得擅自超假。确需续假的,在请假期间需向批假领导报批同意,回岗工作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四、 其他注意事项
(一)干部职工请假期间离开县域范围的,除履行请销假手续外,还需填写《外出报备情况表》(附件2),报干部监督室备案。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报备手续。
(二)原则上干部职工请假先安排公休假,公休假不够的再安排事假、病假等。
(三)因病住院或病休的,在报批时需附相关证明。干部职工事假、病假累计情况按有关规定纳入年终考核。
(四)请假期间,须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紧急事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五)全体干部职工要对本人考勤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负监管责任。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将不定期对请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