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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健全巡察机制 促进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发布时间:2021-06-09 17:05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精准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高效推动解决问题是巡察工作的落脚点,而要确保巡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达到‘政治体检’的目的,关键是要看巡察整改的真正成效。”日前,石林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在巡察工作会上强调。

近年来,石林县委针对巡察整改工作压力传导不够,监督责任落得不实,巡察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小心求证、大胆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机制,促使巡察整改落实落地、持续提升巡察质效。

建立“8+3+4”制度体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巡察工作始终,推动巡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出台了《石林县巡察发现问题办理办法》《石林县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办理办法》《石林县巡察工作信息公开及新闻通报工作办法》《石林县巡察工作信访件办理办法》等8项制度;制定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和《县委巡察办工作规则》等3项规则;建立了线索移交和办理反馈机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机制、宣传协作机制、审计事项协调配合机制等4项机制。

建立巡察与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巡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委坚持巡前一体谋划、巡中协同配合、巡后齐抓共管,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整改监督等方面实现双向沟通、有效对接、协作配合。同时,建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组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的巡察整改“五方会商”机制,通过“联合会诊”形成问题清单,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跟踪督办通知,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问责,防止整改不全面、不深入、不真实。

建立被巡察单位分管或联系县级领导参加巡察反馈会机制。从县委第三轮巡察开始,被巡察单位分管或联系的县级领导共参加了150个(单位)党组织巡察反馈会,对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有效推动了巡察整改工作。并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坚持向分管或联系被巡察单位的县级领导和在被巡察单位党内“双通报”、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双反馈”,整改结果实行被巡察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双报告”。截至目前,巡察共反馈问题2122个,已整改到位1759个,整改率82.9%。

建立“一听、二核、三通报、四问责”督办机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汇报,成立专项检查组开展重点抽查核实,县委巡察办对整改情况公开通报,县纪委监委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效,防止“一巡了之”。截至目前,共对123家(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248个,7家单位被全县通报、3家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8名党组织负责人被责任提醒谈话、6名责任人被问责。

建立村级巡察“345工作法”。即“紧盯3类人”,将村“两委”干部、帮扶干部和农村党员3类人作为巡察监督的重点对象;“聚焦4类问题”,聚焦基层党的建设问题、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侵占农村集体“三资”问题、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问题;“做到5个必须”,贫困户必须访,扶贫项目必须看,惠民资金必须查,农村党员必须谈,发现问题必须报。截至目前,县委全覆盖对全县93个村(社区)进行巡察,共发现问题1125个,移交问题线索141件,有效地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石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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