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良县纪委 宜良县监委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着力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监督有深度、有精度、有温度,提升监督质效,推动全县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省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是指纪检监察监督室、派驻纪检组等监督检查部门主动下沉到联系单位和部门,通过与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和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方式,开展近距离、面对面、多角度的精准监督,了解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和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针对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并提出工作要求,对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政治体检”和“政治保健”。
第三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对象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班子成员;县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县管干部等。
第五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关键少数”与推动监督全覆盖相结合,层层压实监督责任,推动实现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克服形式主义,避免老生常谈,相互尊重,平等交流,防止干部不愿谈、不敢谈、不真谈,引导干部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三)坚持补齐监督短板与创新方式相结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
(四)坚持严管厚爱与激励约束相结合,通过谈心谈话,体现对干部政治上的关心,纪律上的提醒,心理上的关怀,促使其依纪依规依法履职尽责;
(五)坚持“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与派驻监督、巡察监督、日常监督、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县纪委、县监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方式相结合,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政治生态、班子成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等,每年组织开展1—2次。
第七条 开展“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深入调研,查阅档案、问题线索处置台账、相关会议记录、述责述廉报告等资料,综合分析掌握情况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结合实际制定总体工作方案。
第八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健康状况等;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情况;贯彻县委、县政府反腐倡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等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以及执行各项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认真落实昆明市“七严格”“十严禁”,整治“四风”问题等情况;
(六)所在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七)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内容,包括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说清的问题等。
第九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一)由县纪检监察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组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谈话人等,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内容,消除思想顾虑;
(三)通过面对面、敞开式、交心式、互动式、拉家常式谈心谈话,结合谈话内容听取和了解谈话对象有关情况;
(四)对谈话对象反映出的困惑和问题,适时释规释纪释法,对苗头性和一般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提出工作要求;
(五)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按规定报批后可进行面询。
第十条 谈话过程中要把握政策要求,注意方式方法,掌握节奏尺度,落实好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谈心谈话工作一般由县纪委副书记牵头,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监督室和派驻纪检组负责记录并总结谈心谈话监督工作情况,将谈心谈话登记表存入廉政档案,运用谈话成果指导工作。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