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规范本委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机关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管理。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委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纳入“三重一大”范围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运用科学方法,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各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涉及本委发展规划,具有纪检监察特性以及关系本委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要会议精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事项;
(三)本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任务的分解落实;
(四)重大政策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要事项;
(五)本委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方案;
(六)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议事决策事项;
(七)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本委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等;部署本委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重点工作;
(九)本委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及奖惩。主要包括:
(一)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干部后备人才培养;
(二)审定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及调整;
(三)研究本委机构职能配置、人员定编及调整等;
(四)职权范围内干部选拔、培养、交流、任免、调动、换岗交流、教育和违规违纪的查处等人事问题;
(五)按规定需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问题。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主要涉及重大资产配置、对本委较为重大的项目立项安排,或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大宗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或新建、改扩建,资产处置等按相关规定须提交纪委常委会或书记专题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二)廉政文化建设、纪检监察业务保障设施、设备及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投资;
(三)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四)按规定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问题。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
(二)中央、省、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计划;
(三)按规定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1.目标责任奖、文明奖;2.拨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资金;3.食堂补助资金;4.车辆购置资金;5.工会预算、结算经费,临时性大额支出;6.监察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经费、保障经费;7.巡察工作经费;8.留置工作经费;9.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经费;10.举办全县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费用;11.本委组织的干部培训费用;12.参加上级、县委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费用;
(四)除上述已明确或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具有延续性的且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的日常经费开支外,支出1万(含)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委领导审核后报书记专题会和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有文件明确规定大额资金使用的依照文件规定执行,无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决策方式包括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书记专题会等。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或书记专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为会议协调机构,负责会议协调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公文办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纪委常委会 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事规则》等会议制度执行。决策相关事项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再作决策。决策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在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按决策决定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其分管领导报告决策落实情况、事项进度。
监督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做好督促检查,根据决策事项性质在规定的范围内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巡察和审计,并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实施公开的,应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开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门户网站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会议通报等。属于涉密事项不能公开的,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或书记(主任)专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拒不执行、不正确履行或擅自变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四)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五)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策的应保密的事项或涉密材料的;
(六)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适当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由领导集体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主动请求上级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本委《纪委常委会 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配套使用,自2020年9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