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昆明市纪委 昆明市监委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04 16:49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执纪监察,夯实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法制建设基础,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云纪办发〔2017〕22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昆办通〔2018〕43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监督和考核办法(试行)》(昆治市〔2018〕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纪委、市监委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法规室负责。


第二章 法律顾问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昆明市纪委、监委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应当在法律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公职人员中择优选聘。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其中,执业律师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担任过国家机关法律顾问的优先聘用。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性质,对纪检监察等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处理经验,并能够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意见;

(五)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规室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及工作组;

(二)由遴选委员会工作组在昆明市党风廉政网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遴选名额、对象、条件、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三)由遴选委员会工作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形成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拟聘人选名单,在昆明市党风廉政网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名单,报遴选委员会审议后,报昆明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以昆明市纪委、监委名义发文公布聘用决定;

(五)昆明市纪委、监委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受市纪委、市监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纪委、市监委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信访事项处置、重大资产处置、重要文稿起草、重大合同签订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纪委、市监委确定的重点重大课题或者相关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参与市纪委、市监委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治内容的授课,协助市纪委、市监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参与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办理市纪委、市监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所承办事项必要的协助;

(三)对所承办事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市纪委、市监委相关会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保守秘密,讲求实效,维护法治。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水准。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职责;

(二)不得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诉讼、非诉讼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纪委、市监委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遇有上述事务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发表、散布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委、市监委法规室提出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批准后解聘,并收回聘书:

(一)本职工作被终止或者执业资质被终止、吊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不服从市纪委、市监委相关工作安排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按时限,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工作能力不再符合任职条件的;

(六)受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分的;

(七)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八)本人申请离任的;

(九)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者聘任合同约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理制。具体通过咨询、调研、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和谈判、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市纪委、市监委提供法律服务。

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法律顾问是律师的,应当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务服务(审查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处置涉法信访、参与专项工作等)时,将涉法事务材料报送至法规室,法规室应当根据具体内容选择委托(组织)有关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委托(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的事项,由法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委托具体承办的法律顾问,送交相关资料并提出工作要求。法律顾问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法规室。

法规室承办人应当记录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包括委托的工作内容、时间、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法规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咨询专题会议。

法规室研究、讨论法律事务涉及决策事项的,应当邀请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时如有必要,凭据市纪委、市监委出具的介绍信,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五章 法律顾问考核及报酬支付

第十七条  市纪委、市监委对法律顾问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法规室于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根据法规室汇总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单位领导评价及所服务部门的意见,综合予以评定。

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度12月1日前向法规室提交《中共昆明市纪委 昆明市监委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表》,并附个人年终述职报告,如有加分项目,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室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单位领导及所服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各方材料后,于每年度12月中下旬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法规室分管领导审定。

考核结果确定后,法规室将结果通报法律顾问本人。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尽职履责方面、服务质量方面、规范执业方面、加分项目四个方面,其中尽职履责方面40分、服务质量方面30分、规范执业方面20分、加分项目10分。以上考核内容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等次,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在法律顾问续聘时,优先续聘;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由法规室报请市纪委、市监委常委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是专职律师的,其工作报酬按照双方约定或者聘用合同支付。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职责之外,需要专职律师承办的事务,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委托专职律师法律顾问进行办理,报酬支付方式按照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约定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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