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纪委监委 审查调查证据材料移送审理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材料和证据标准,改进审查调查方式,确保案件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据材料审理评价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系统、规范、可行的原则。
第三条 证据材料审理评价采用分类分项、逐项扣分模式计算。每个项目设合规、有瑕疵、无材料三个档次,单项评分标准为:合规不扣分、有瑕疵扣0.5分、无材料扣1分,以累计扣分值评估证据材料质量,扣分越多,证据材料质量越低。对证据材料作出“有瑕疵”评定的应当予以备注说明。
第四条 证据材料审理评价内容为案件移送审理卷宗材料,分为程序和实体两大类。
程序类证据材料分为:线索来源,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留置措施,移送审理,涉案财物,移送司法及其他文书等材料。
实体类证据材料分为:谈话笔录,书证,物证,鉴定评估意见和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等。实体证据按违纪违法事实分项评价,证据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包括内容完整、形式规范等,具体要求参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执行。
第五条 案件审查调查报告应当语言流畅、表述清楚、逻辑严密,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价由案件审理室主审人初评,其中程序类证据材料在形式审核阶段评价,实体类证据材料在阅卷审理阶段评价。评价应充分听取案件审查调查部门承办人意见和说明,如实填写《证据材料审理评价表》,如有需要可以另附说明。评价表及说明经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审核后,随审理报告提交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价结果经案件审理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并每季度在机关内部通报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办理的违纪违法案件,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办理的违纪违法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发生变化,《证据材料审理评价表》的内容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