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干部职工请休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条”需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按准假权限,经领导批准并附证明,交办公室备案。
二、 病假请假制度。病假2天至5天(含),需提供社区医疗服务以上医疗单位开据的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连续休病假5天以上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病假需提前申请,并在病假结束上班后第一时间把相关证明材料报办公室备案。如情况紧急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在请假当天上午上班前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并在上班后第一天提供依据补充完善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 事假请假制度。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度后,方可休假,请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上以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休假未休完时,用公休假抵消事假,公休假休完后,开始计算事假。
四、 公休假请假制度。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公休假,职工在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公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体假10天;已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假期。公休假需提前申请,由部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公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因工作原因未能公休的,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 请假审批程序。职工请休假1天的由部室负责人签批、2—5天(含5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批,5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签批。部室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请休假由主要领导签批,主要领导请休假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办理。科级及以上领导休假外出的请按领导外出报备制度执行。请假条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六、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假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要一次休完。
七、 病、事假及其他有关假期的工资待遇,按省、昆明市假期工资待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