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礼仪,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富民县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仪容仪表规范是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时间内应当遵守的礼节准则和行为规范。
二 着装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着装要符合身份,提倡朴素大方,服装颜色、款式应与工作环境相协调。工作时间及公务活动内服装要求整洁、美观、得体,表现出稳重、大方、干练和富有涵养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男同志不得穿着背心、短裤、拖鞋、凉鞋;女同志不得穿短于膝盖的短裙、坎肩、吊带衫及拖鞋,着裙装应当选配同肤色相近的长袜。
三 仪表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保持仪表端庄大方、卫生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头发要梳理整齐。男同志不留胡须,头发要前不过眉、侧不遮耳、后不过颈,不染彩发,不留怪异发型;女同志不涂染指甲,不梳艳丽、怪异的发式,不浓妆艳抹,不佩戴夸张饰物。
四 言谈举止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办公时间应谈吐文雅,与人交谈应使用礼貌用语,谦恭谨慎,不说脏话、粗话,做到热情亲切、落落大方;公务接洽应热情、礼貌、耐心、和蔼,不得语气浮躁、生硬、轻慢,严格首问首办责任制,不得简单地说“不知道”、“不清楚”等应付了事。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举止应稳重、大方、得体。
第七条 在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脏物;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五 附则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富民县所有纪检监察干部。
第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