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日前,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勉励年轻干部要勇于直面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无独有偶,《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的出台,目的就是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再次释放出了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引起各界关注和热议,不少干部也纷纷“点赞”。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当前,我们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需要一大批“闯将”“尖兵”冲锋陷阵,也需要各级党组织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容错纠错办法从制度机制层面对什么“错”能容,什么“错”不能容,进行了科学界定,设置了容错的四种前置性条件,明确了可以容错的七种具体情形。可以说,容错纠错办法让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吃上了一颗“定心丸”,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但值得注意的是,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容错机制不可能变成一个筐,什么错都可以往里装,不可成为某些有过错干部免责的“挡箭牌”,绝不能成为某些决策者乱作为、甚至是干部违法乱纪的“避风港”。
容错是有前提条件的,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不是什么错都能容的,更不是搞纪律“松绑”。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乱干事”的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是从严执纪监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科学、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不冤枉一个好人。二者目的都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因此,要坚持在严格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划定可容的“边界”,既不能不问青红皂白“打棍子”,又要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开刷”,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进行。
从严执纪监督不能成为慵懒怠政理由。在高压正风肃纪反腐面前,总会让有一些人不舒服、不自在,对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居心叵测,认为干事就一定会出错,小心被纪委监委盯上。有人还说,看看被查处的某些干部,有不少曾是干事的一把好手,被誉为“能人”。但是这能证明干事就会出错吗?不!他们被惩处不是因为干事时工作出现失误,而是因为他们甘于“围猎”和“被围猎”,干了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事。反之,干部不干事、失职失责就是错。事实证明,绝大多数问题正是因为不干事、不担当导致的,经济社会发展如此,政治生态构建也是如此。
容错纠错机制可期待,但不能依赖。要战胜当前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唯有直面挑战、敢于担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切实增强“八项本领”,提高“七种能力”,既然在其位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敢想敢做敢担当,该干的事,顶着压力也要干,该尽的责,冒着风险也要担。怕担责、不干事,只会贻误事业、损害形象;勇担当、干成事,不断解决问题、破解问题才是正确选择,才能赢得组织和群众的认可。(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宣传部 岩温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