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提升全区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工作成效,进一步压实宣传工作责任,强化区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宣传工作的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全区各级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确保宣传工作量质齐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结合实际,根据市纪委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街道纪工委、区供销社纪委、区纪委区监察委各派驻纪检组、区委巡察机构、区纪委区监察委机关各室。
二、纳入考核范围的媒体
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央电视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省级媒体: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纪检监察》杂志、云南法制报(清风云南栏目)、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清风云南”微信公众号。
市级媒体:昆明日报、昆明广播电视台、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三、考核对象定量任务
全区各街道纪工委全年在中央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1篇;在省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2条(篇);在市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8条(篇)。
区供销社纪委全年在省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2条(篇),在市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6条(篇)。
区纪委区监察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组、区委巡察办、各巡察组全年在省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2条(篇),在市级媒体刊登文章不得少于6条(篇)。
按照上级纪委监察委统一命题,区纪委区监察委机关各室(部)、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组每月上报网络评论文章不得少于1条(篇),网络评论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者“清莲社”QQ群报送至区纪委区监察委宣传部。
四、奖惩制度
建立宣传稿件量化考核结果通报提醒制度。
每季度各街道纪工委后两名、机关各部门后两名、各巡察组后一名、各派驻纪检组后一名,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年度各街道纪工委后两名、机关各部门后两名、巡察组后一名、各派驻纪检组后一名,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下一步区纪委区监委将建立健全街道纪工委、区属部门纪委、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机构、各巡察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未完成任务数的将在综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五、工作要求
(一)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传媒新技术、新载体,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的开放性、针对性、参与性,全方位立体化讲好正风反腐故事。
(二)在省级媒体由专职记者采写的稿件不纳入考核统计。在中央、省级媒体发表的稿件,若省、市纪委监委网站未发表过的,可向省、市纪委监委网站重复投稿,按实际采用情况统计考核。向省纪委省监委《党风廉政》电视栏目报送选题,可单项计分,选题被采用并拍摄播出可按选题和播出累计统计。省纪委省监委宣传部直接安排采编的,只按播出计分。
(三)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凡个人署名发表的作品,文责自负。以单位名义发表的作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表作品负责。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及案件信息发布,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宣传部按审批流程,需报经区纪委区监察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四)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媒体,不纳入统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西山区党风廉政宣传报道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西纪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