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寻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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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纪委监委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8 22:10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为规范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的管理使用,保障办案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增强“走读式”谈话安全防控能力。按照中央、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以及“走读式”谈话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监委谈话室只供纪检监察系统使用,纪检监察系统以外部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谈话室,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严禁未经批准将其他人员带入谈话室进行谈话。

第二条  其它县区和上级纪委监委需使用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由案管室根据协查函等相应函件,负责安排谈话室。

第三条  承办部门使用谈话室,需认真制定谈话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谈话对象基本情况、谈话涉及的问题和事由、谈话组成员、谈话目的、主要内容(提纲)、谈话方法、谈话预定时间、地点、审查调查安全措施及应急情况处置意见等。

第四条  谈话工作方案审批权限:

(一)乡镇(街道)、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审批。

(二)其他县管干部,报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审批。

(三)其他人员,报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审批。

第五条  承办部门使用谈话室,应提前向案管室申请,填写《谈话室使用审批表》(附件1),并附经领导审批同意的谈话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案管室登记领取谈话室门禁卡。

第六条  在工作中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需立即使用谈话室的,可按审批权限口头报告相关领导同意后使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使用谈话室的手续一天一报,第二天仍需使用谈话室,若谈话对象是同一人的,谈话方案可不需要重新审批,但《谈话室使用审批表》需重新填报。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谈话室和设备的运行维护、耗材采购及后勤保障工作,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谈话室的使用登记、钥匙收发、录音录像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附:谈话室使用审批表                                

谈话室使用审批表

使用部门名称


谈话组

负责人


使用理由


谈话工作方案

审批情况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谈话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谈话对象工作

单位及职务


使用部门

负责人意见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意见


备  注



使用部门经办人:                填表时间:


注:1.附领导审批同意后的谈话工作方案复印件。

2. 本表一式两份,使用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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