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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刘建林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08 22:03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刘建林,男,汉族,1976年8月生,云南寻甸人,大学文化,2000年9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2月任昆明市公安局倘甸和轿子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6月任昆明市公安局倘甸和轿子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18年6月任寻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2020年6月至今任寻甸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经查,刘建林存在以下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

2011年下半年,刘建林、吴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四人共同谋划商定:由吴某某、李某某承接两区民爆业务,以经营利润分成方式给蒋某某和刘建林好处。吴某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实施爆破作业,李某某负责办理民用爆破申报手续及财务管理,蒋某某和刘建林利用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审批辖区内民爆业务的职务便利给予关照。为感谢刘建林和蒋某某二人在民爆业务经营和保安(协警)业务与两区公安分局的合作方面的帮助,昆明桓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齐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倘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出纳李某某,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分多次送给刘建林和蒋某某二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06万元,其中送刘建林人民币71万元,送蒋某某人民币235万元。

刘建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法规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蒋某某共同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306万元,其本人实得人民币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涉嫌受贿犯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县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2020年9月30日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建林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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