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云,男,汉族,1966年6月生,云南寻甸人,初中文化,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4月至2010年5月历任寻甸县柯渡镇木刻村委会文书、主任、木刻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2010年6月至今任木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经审查,李顺云同志存在以下违纪违法的问题。
一、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2013年5月30日,李顺云将木刻村委会用于公务接待购买的香烟款共计人民币3960.00元,报柯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核销。2016年3月30日,李顺云将其自驾车到文山、开远等地产生的油料费、过路费共计人民币710.00元,报柯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核销。上述两笔违纪款共计4670.00元,李顺云已于2019年8月16日、9月4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退还柯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务违法行为)
非法占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俞某某的生态羊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2016年5月,寻甸县扶贫办组织实施“寻甸佳农种植有限公司生态羊规模化养殖示范项目”,李顺云在参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发放木刻村委会则交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俞某某的五只母羊(每只补助标准1000.00元),擅自换成三只母羊,一只节羊,领回自己家中饲养。
李顺云身为党员、村委会领导,纪律规矩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一是违反廉洁纪律,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油料费、过路费、购烟款共计4670.00元纳入公款报销。二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的四只羊共计400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2020年7月25日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李顺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7月2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寻甸县纪委、中共寻甸县委、中共昆明市纪委、中共昆明市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