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宜良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宜良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与政府信访双向移送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8 15:26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在办理群众信访工作中的协作联动,打通信息沟通不畅的壁垒,积极稳妥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云南省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访部门发现下列检举控告,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移送,并督促其及时办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县信访局、县直各职能部门收到反映第(三)条的检举控告,应移送县纪委县监委。

(二)各乡镇(街道)信访受理部门收到反映第(三)条的检举控告,应移送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监察委派出各乡镇(街道)监察室。

(三)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作为报送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之间移送信访材料的方式:

(一)通过云南信访信息管理系统、12345市长热线网络平台、书面等方式移送;

(二)书面移送应指定专人移送;

(三)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移送。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之间书面移送信访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信访移送函;

(二)移送登记表;

(三)信访举报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及政府信访部门受理事项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相交叉的信访件,应以信访摘录的方式移送。其中,实名信访举报应于3日内移送,匿名信访举报应于5日内移送。

第八条 实名信访举报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承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信访人口头反馈并记录。信访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九条 政府信访部门移送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不反馈处置结果;对云南信访信息管理系统、12345市长热线网络平台移送交办的、需反馈结果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据问题敏感程度和保密需要等情况,决定对反馈内容中含有的敏感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后再反馈。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在移送前应进行沟通,对移送的信访件分析研判,避免“应受未移、移而非受”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退回。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登记政府信访部门移送的信访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信访部门对移送的检举控告材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对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反映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反映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反映的组织、人员;

(三)移送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

(四)严禁通过个人通信工具如手机短信、微信等传递移送材料,严禁将未封装密封的检举控告材料交由代办人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移送;

(二)丢失、隐匿、擅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

(三)泄露检举控告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

(四)泄露检举控告信息导致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移送件严重超期未办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县直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良县纪委县监委、宜良县信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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