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省市驻禄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运用监督执纪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纪委县监委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
2020年3月30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运用监督执纪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规范运用监督执纪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对责任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压实责任、推动工作,教育警醒、保护干部的原则,推动党内生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章 谈话人及被谈话对象
第四条 谈话对象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所属干部职工以及村组干部。
第五条 谈话人包括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以及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指定的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室(部)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第六条 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谈,班子成员一般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谈,或者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指定一名副书记、副主任谈;其他人员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指定一名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室(部)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谈。
第七条 对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应当邀请分管或挂钩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县级领导参加,县纪委县监委派驻联系监督的纪检监察组或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
对责任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时,应当请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县监委派驻联系监督的纪检监察组或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同志参加。
对责任单位其他人员谈话时,应当请被谈话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和县纪委县监委派驻联系监督的纪检监察组或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章 谈话适用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化责任、传导压力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中,执行不到位,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执行中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在日常监督、专项治理、审计监督和巡视巡察中发现有廉政风险的;
(五)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等方面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时,出现“差”或“不满意”情形较多的;
(七)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人员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事项需要提醒注意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纠正错误、整改落实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轻微不需要问责或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闹矛盾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不坚决,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四风”等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干部队伍管理不力,纪律松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的;
(五)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到位,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受到提醒谈话后,没有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导致同一问题和错误再犯、受到群众重复举报反映、或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重复反馈指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条 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被谈话人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要明确问题整改时限,要求被谈话人制定整改措施加以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 谈话程序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责任部门提出谈话方式、谈话人、拟邀请共同谈话人、谈话参加人、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拟定谈话提纲,填写《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提醒谈话呈批表》或《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诫勉谈话呈批表》,报经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谈话。
第十二条 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及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作为谈话人的,由责任部门起草谈话提纲,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纪检监察室派人做好谈话记录;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相关责任部门要分别填写《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提醒谈话登记表》或《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诫勉谈话登记表》,明确记录谈话人基本信息、谈话原因、谈话内容、谈话人意见、共同谈话人意见、被谈话人意见等内容,分别由谈话人、共同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所有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相关责任部门都要将谈话登记表报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五章 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整改期限满后,谈话的责任部门要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部门相关责任人整改情况由县纪委县监委派驻联系监督的纪检监察组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联系纪检监察室。
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整改情况由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联系纪检监察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被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后消极应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视情节按照相关党纪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把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被谈话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的,酌情扣分。县纪委县监委每年把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况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被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况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提醒谈话呈批表
2.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诫勉谈话呈批表
3.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提醒谈话登记表
4.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诫勉谈话登记表
附件1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
提醒谈话呈批表
被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提醒谈话 主要原因 | ||||
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职务 | ||||
职务 |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
谈话 主要 内容 | ||||
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2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
诫勉谈话呈批表
被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诫勉谈话 主要原因 | ||||
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职务 | ||||
职务 |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
谈话 主要 内容 | ||||
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3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
提醒谈话登记表
被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提醒谈话 主要原因 | ||||
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职务 | ||||
职务 |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
谈话 主要 内容 | ||||
被谈话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谈话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纪委县监委领导意见 | ||||
备注 |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委
诫勉谈话登记表
被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诫勉谈话 主要原因 | ||||
谈话人姓名 | 职务 | |||
职务 | ||||
职务 |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
谈话 主要 内容 | ||||
被谈话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谈话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纪委县监委领导意见 | ||||
备注 |
记录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