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行为“露头就打”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0-12-03 11:55:43

编辑:嵩明—王瑞华

“邓某,嵩明县人民医院在职职工,因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且存在逃逸行为,被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邓某开除公职处分……希望所有人谨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近日,嵩明县卫生健康局举办警示教育大会,县纪委监委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就县嵩明县人民医院邓某酒后驾车肇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朝夕相处的同事一不小心就丢了工作,这个代价是沉重的,也深深地震撼了我。今后我一定会增强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

“哎,真没想到,都不敢相信,前段时间还在一起工作,竟因为一口酒,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太不理智了。”

……

参加警示教育的党员干部为邓某惋惜不已。

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可有些党员干部偏偏就“顶风而上”,为此,嵩明县纪委监委坚持对党员干部漠视党纪法规的行为采取“零容忍”高压惩治态势,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员、公职人员良好形象。

在具体实践中,该县纪委监委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化信息互通,形成同频共振的监督合力。同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对有关部门移送县纪委监委的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酒驾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从严从实处理党员干部交通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此外,该县在全县范国内持续加大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查处力度,并注重挖掘酒驾醉驾背后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请吃等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过严查各类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倒逼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促使党员干部杜绝侥幸心理,增强规矩意识、自律意识,切实维护党员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在此基础上,嵩明县将“严禁酒驾醉驾”列为党员干部警示教育重点内容,通过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求各单位以案为鉴,形成查处一案、曝光一案、教育一大片的震慑效应,促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自觉远离“酒局”。

“严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必须破除其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该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汪全说道。

“这酒驾的代价太大了!真不该逞一时之快而知法犯法,自己受了处分,还给单位抹了黑。我服从组织处理,今后绝不酒后驾车了。”一名曾因酒驾被处理的干部声泪俱下地说道。

据悉,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醉酒驾车肇事违法犯罪案件17起17人,开除党籍11人,政务处分4人( 其中行政撤职1人,降级3人)。

“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对家庭、对社会不负责任,这是典型的违纪违法行为,影响党员干部的形象。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往往存在两种心理,一种是侥幸心理,另一种是特权心理,我们对胆敢以身试法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一律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丁刘杰、杨艳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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