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形成典型案例从立案审查调查到移送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全过程留痕、常态化宣传的工作机制,依据《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宣传与审查调查工作实行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重大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办法》(云纪办发〔2019〕17号)和《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加强重大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昆纪办发〔202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典型案例是指具备案情影响较大,对官渡区党员干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等特点的案例。
第三条 典型案例联动机制和宣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宣传工作纪律。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坚持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再现、还原典型案例,又要把握好时、度、效,有效管控风险,避免引发不良影响和负面炒作。
(四)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对宣传工作全过程管控,确保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
(五)坚持涉密不宣传,注意对一线办案人员的保护;对复杂、敏感的案件或案情,由案件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与宣传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把关。
第四条 典型案例联动机制和宣传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区纪委监委宣传部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审查、审理以及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五条 典型案例的确定与宣传工作启动。案件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根据案件的典型性,在查清基本案情时,应当专报请示区纪委监委领导是否将该案列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或者区纪委监委领导认为案件典型,提出需要作为典型案例剖析或拍摄制作专题片、警示片的,由案件审查调查部门负责报批,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应当及时通知宣传部门介入,正式启动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宣传部负责拟定工作方案并报批,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题片警示片制作审核程序。
(一)文本的审核。典型案例剖析文本或专题片、警示片脚本,由宣传部在吃透案情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认真核对案件的细节,精心打磨文字,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形成定稿。
(二)片子的审核。根据专题片、警示片脚本的定稿,进行拍摄制作、剪辑包装成专题片、警示片的初片。初片由委领导、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宣传部共同审核。根据汇总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专题片、警示片的送审片,送审片提请书记专题会研究,形成最终成片。
第七条 责任分工。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宣传策划、文稿起草、组织拍摄、媒体刊播,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审查、公诉、审判等环节相关工作。案件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负责提供审查调查报告、案例剖析、案情介绍、接受采访,涉案人员、场所、物品等的采访拍摄协调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在办案工作点的采访、提供监控视频等。案件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案件相关信访举报情况等。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核、报备,后勤及经费保障。委托的拍摄制作单位负责专题片、警示片的拍摄制作工作。涉及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接典型案例宣传的相关工作,由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做好所涉及单位及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 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保专题片警示片的制作规范有序、安全周密。
(一)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参与典型案例宣传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程序向案件和宣传工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宣传口径等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复杂、涉密情况等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宣传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等的,不得参与宣传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严格保密纪律制度。参与典型案例宣传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若有第三方参与,则由宣传部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宣传稿件、拍摄的视频资料等,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四)严格管理使用制度。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应当建立典型案例资料库,由专人保管案件素材、资料和专题片、警示片,并做好保密工作。相关素材、资料和专题片、警示片的使用实行报批制,未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