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进一步督促各派驻机构履职尽责,增强监督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关于深化嵩明县纪委嵩明县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机构。
第三条 派驻机构在县纪委县监委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及时有效的原则,定期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报告工作内容
第四条 派驻机构报告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及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情况:
(一)把“两个维护”作为派驻监督的首要任务,督促驻在部门遵守和执行党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七严格”“十严禁”等情况;
(三)督促驻在部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有无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等问题;
(四)派驻机构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情况,执行问责及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整改等情况;
(五)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抓机关干部纪律作风建设等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派驻机构报告重大事项情况:
(一)落实县纪委县监委的有关工作部署、交办任务及有关领导批示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思路、措施办法、取得的成效及需要县纪委县监委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情况。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县纪委县监委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三)日常执行监督执纪监察情况。包括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等;
(四)人员外出情况。包括派驻机构人员离开本县休假、学习及紧急临时事项外出的情况等;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时间
第六条 每半年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报告一次;遇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等随时报告,每年年底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
第四章 报告形式
第七条 采取口头汇报、书面报告的形式,以书面报告为主。
(一)口头汇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使用电话或当面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汇报;
(二)书面报告。半年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其他凡需书面报告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因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因本人失职、失察等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嵩明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嵩纪发〔2019〕8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