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驻纪检组,机关各部、室,区委巡察办、各巡察组:
《东川区纪委监委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常委(监委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中共昆明市东川区纪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4日
东川区纪委监委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落实干部职工休假待遇,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区纪委监委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考勤制度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考勤工作由区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日常出勤情况,每季通报一次。考勤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考勤公开,相互监督。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规定:按照东川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严禁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坚决杜绝上班时间看视频、逛淘宝、玩游戏、做代购(微商、直销)、聊天、发表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微博、朋友圈)等。
第七条 严格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参加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外出公务和组织活动、单位召开会议、参加相关单位会议和工作等,务必按要求提前到达指定地点或会场,认真参加工作、会议、活动,严禁迟到、严禁不服从安排、严禁无视纪律、严禁不认真工作。
第八条 因参加会议或到有关部门办事无法在上班时间到达办公室,应事先向领导报告,一般工作人员要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告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要告知单位主要领导,并向区纪委组织部报备,组织部在考勤报备表上注明去向。未请示和报备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
第九条 每个工作日迟到、早退或脱岗1小时以上,无工作外出报备或请假说明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条 因事假、病假、公休假及其他情况等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照程序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报区纪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由区纪委组织部或区纪委监委党总支不定期对干部职工在岗情况和工作纪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请假条一式两份,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一份由部门负责保管,一份交区纪委组织部备案。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电话报告,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休假需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不可越级审批。班子成员休假由区纪委书记审批;各部门负责人休假2天(含2天)以下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其余干部职工休假2天(含2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请休假人员请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如外出休假应在报批时报告去向,以便单位掌握休假人员动向。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凡因病、因事请假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待遇,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假期的类别、期限及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
1.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或公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期间为每年1月至10月,原则上年末不予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3)工龄已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以上4类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凡是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预先落实好AB角关系,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休假期间工作连续稳定。
(二)探亲假
1.与配偶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1年一次探亲假,时间30天(含双休节假日,下同)。
2.与父亲、母亲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时间20天(未婚1年一次、已婚每4年一次)。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此类探亲假。
3. 探亲假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原因被单位召回的例外),当年已请探亲假不得再休年休假。
(三)婚假
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按照2016年颁布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法定婚假外增加15天,(含双休节假日),共18天。
(四)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158天(含双休节假日,下同),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休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病假
干部职工生病请假,需附医院出具的相关病情证明(视情况可事前、事中或事后提供),按休假审批程序办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假
干部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先按年休假进行安排,一年内请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年休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应用
第十六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凡出现未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外出不请示不报备、违反会风会纪、上班时间违纪行为及因通讯不通畅,影响工作安排等现象,按照《东川区纪委区监察委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核扣分,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个人每月累计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相关工作纪律的,第一次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听其错误认识,指出存在问题,签订整改承诺书;第二次由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写出书面检查,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进行检讨;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活动;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的,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
第十八条 累计旷工3天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活动;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不足7天的,年度考核时定为基本称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15天不归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