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晁某某,中共党员,盘龙区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2017年至2019年,其在担任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期间,对协勤人员的考勤工作疏于监管,未严格检查抽查考勤情况,核实出勤人数,在知晓实际协勤人员到位不足的情况后未引起重视,采取措施,而放任不管,导致保安服务公司实际派遣人数与合同约定不符,某街道2017年至2019年多拨付保安服务公司公司人员工资110.6万元。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杨某某,中共党员,盘龙区某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综合执法中队中队长,其在2016年盘龙区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期间,在工作中未根据规定认真审核预备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致使被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当选为社区小组长等。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陶某某,中共党员,盘龙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副主任,其在负责某村水源区学生教育补助工作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水源区学生补助的申报评审工作,仅依据上年度名单进行简单修改后进行上报,未认真进行评审、核查;在学生补助发放环节,未按申报人数,重新制作兑付表上报街道农经站,导致漏发学生补助13.18万元。虚报学生78人共计24.56万元,用于补发漏发学生补助款10.54万元、发放2名村民补助款3000元,剩余13.72万元留存村委会账户。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