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石林县监察委员会

石林县纪委监委综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16:15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讲政治、讲贡献、讲特色、讲原创,不断增强石林纪检监察工作“辨识度”,提高石林纪检监察工作“贡献率”,推动新时代石林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主要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组成。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机构及干部职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反映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机构及干部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精准考核。

(一)突出政治机关标准

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县委、县纪委县监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维护宪法和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法监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二)分类设置考核内容

1. 乡镇(街道)纪(工)委重点考核督促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2.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机构重点考核履行职责职能,聚焦中心任务,执行县纪委县监委决定决议等情况。

3. 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重点考核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擦亮监督“探头”,突出政治监督,盯紧“关键少数”,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首要任务,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每年根据形势需要和任务要求,围绕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县委、县纪委县监委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六条  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包括四个步骤。

(一)自检自查形成资料。由考核对象根据考核量化评价要求,对照考核指标、围绕考核重点梳理年度工作,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准备相关资料,经单位(部门)分管副书记签字后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量化考核评分(满分80分,其中设基础分40分,加减分上限40分、下限0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照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对各单位(部门)提供的自检自查报告和相关台账进行量化评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三)定性考核评分(满分20分)。根据考核对象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履职尽责、队伍建设、纪律作风、业绩创新等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定性评分。

1.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机构定性评分取以下两部分评分总和:

(1)由县纪委县监委分管联系副书记(副主任)在征求有关常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自分管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评分(满分10分);

(2)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对全体部门进行评分(满分10分)。

2.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定性评分取以下三部分评分总和:

(1)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对“单元制”监督乡镇(街道)纪(工)委进行评分(满分5分);

(2)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评分平均分(满分5分);

(3)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评分(满分10分)。

(四)评定考核结果。单位(部门)及干部考核得分分别为:

1. 单位(部门)得分取量化考核评分和定性考核评分总和。

2. 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考核得分取分管各科室考核平均分80%和主要领导考评20%总和。

3. 部门负责人考核得分取部门考核得分80%、分管领导考评10%、主要领导考评10%三部分总和。

4. 一般干部职工考核得分取部门考核得分70%、部门负责人考评10%、分管领导考评10%、主要领导考评10%四部分总和。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得分情况,综合形成被考核对象排名和考核情况报告,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评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根据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在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县监委机关部门,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机构中各按20%左右的比例分别评定出优秀等次;合格等次得分须为60分及以上,50分及以上至60分之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5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相关领导干部优先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分管联系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相关干部职工一律不得选拔任用,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条  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和个人年度绩效奖金挂钩,分出等级、拉开差距,在单位奖励资金总基数内进行调剂、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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