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石林县监察委员会

石林县纪委监委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30 16:08    发布来源: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纪检监察干部实干担当,为推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队伍保证,根据《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办发〔2020〕11号)要求,特制定石林县纪委县监委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一、 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石林县纪委县监委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组长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 考核对象

石林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改非干部)。

三、 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围绕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等。一是突出政治标准,考核其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突出实绩导向,考核其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成效等。三是突出道德品行,考核其职业道德、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考核周期:以季度为考核周期,一年共开展4次平时考核。

(二)考核程序

1. 工作纪实: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号前,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如实记录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创新举措、取得的成绩成效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等,形成简要书面小结,填写《石林县纪委县监委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联系领导初步评鉴。

2. 初步评鉴:每季度最后一月的30号前,各部门分管联系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公务员的季度履职情况进行评分,按“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提出季度考核等次初步建议。

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评为“好”等次;评分在95—80分(含)之间的,评为“较好”等次;评分在80—65分(含)之间的,评为“一般”等次;评分在65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好”等次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分管联系部门参加平时考核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总人数的40%。

3. 审核评鉴:分管联系领导初步评鉴后,报县纪委县监委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研究后,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审核评鉴围绕工作态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难度、工作效率、工作贡献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等情况,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4. 结果反馈:每季度审核评鉴后,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采取公示的方式,反馈考核结果。

五、 考核结果运用

(一) 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为“好”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三)平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六、 其他相关事项

(一)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申请复查。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加平时考核时不确定等次:

1.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

2.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3.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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