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督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确保全县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完成,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省、市纪委监委对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0年度执纪审查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评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组成。具体考评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牵头,各成员部门密切配合,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评细则和组织实施考评。
第三条 执纪审查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加大工作力度与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审查调查相结合,保证执纪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相统一原则。
第四条 考评时间
实行年度考评,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第五条 考评对象
县纪委县监委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十三个纪检监察组,七个乡镇(街道)纪(工)委。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被考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本级受理、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和问题线索,处置率必须达到100%,且年度内均要有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和查办案件情况。
(二)被考评单位(部门)按照干管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按标准和要求办理信访件和处置问题线索后统一报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录入系统。县纪委县监委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各不少于6件,其中,科级自办案件各不少于2件;县纪委县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各不少于2件,其余派驻十个纪检监察组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各不少于1件;鹿阜街道、石林街道、板桥街道、大可乡、长湖镇、圭山镇、西街口镇纪(工)委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各不少于4件,其中,初核转立案件各不少于1件。
第七条 评分原则
根据《2020年度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乡镇(街道)〕》规定,乡镇(街道)执纪审查考核分占责任制总分的7分,完成查办案件定量目标任务的得5分,其余2分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加扣分;县纪委县监委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评分标准按《石林县纪委县监委综合考核办法》执行;被考评单位(部门)完成年度查办案件目标任务数,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时限,且未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并按要求立卷归档的案件方可进行评分。
(一)加分标准
1. 被考评单位(部门)在完成目标任务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件自办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加2分;每增加1件先法后纪案件,加1分,双重处分案件按1件计算;
2. 对于一案多人案件,按1件案件计算。
(二)扣分标准
1. 被考评单位(部门)年度内未完成查办案件目标任务数的,每少1件扣1分,每少1件自办案件扣2分;
2. 被考评单位(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压案不查、查案不报、阻碍调查、掩盖袒护、通风报信或违反程序的,扣3分;
3. 被考评单位(部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扣3分;
4. 被考评单位(部门)对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信访件和问题线索不认真及时调查处理,未按时按质上报结果的,每件扣2分。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示批准延期的不扣分。
第八条 一票否决事项
被考评单位(部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查办的案件不得分,且实行一票否决。
1. 违规违纪办案,发生安全事故的;
2. 发生办案人员失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责任人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移送司法的;
3. 查办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导致案件被销案的;
4. 查办的案件在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中被撤销的。
第九条 考评方式
(一)自查形成材料。12月底前,由被考核单位(部门)根据考核量化评价要求,对照考核指标、围绕考核重点梳理年度工作情况,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准备相关资料,经被考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照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对各单位(部门)提供的自检自查报告和相关台账进行量化评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三)评定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得分情况,形成被考核单位(部门)排名和考核情况报告,报办公室和党风室汇总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结果运用
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分情况进行奖惩。
(一)对乡镇(街道)纪(工)委的考评结果纳入《石林彝族自治县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价。
(二)被考核单位(部门)未按要求完成查办案件目标任务数或执纪审查工作质量不高、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要向县纪委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在纪检监察系统相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三)县纪委县监委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未完成查办案件目标任务数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县纪委县监委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执纪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优先评先评优,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督办制度
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要求和程序将上级转(交)办和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对未按时限或违反程序办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被考评单位(部门)不认真履职,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二)被考评单位(部门)凡上报虚假案件、违规违纪办案或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失泄密事件的,县纪委县监委将对相关单位的审查调查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评标准
被考评单位(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主动报送审查调查中发现,上级交办信访件、问题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情况,年度考评的数据以信访室通过信访系统和案管室通过案件监督管理系统上报市纪委监委审核认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