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杨沫严重违纪案
杨沫,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云南大理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任昆明春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经审查,杨沫存在以下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问题。
2011年至2015年间,杨沫利用担任昆明春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呈贡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464.4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在呈贡承揽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杨沫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法纪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国家刑法规定错误,并涉嫌受贿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呈贡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呈贡区委2020年4月29日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杨沫开除党籍处分。
二、 杨相国违纪案
杨相国,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长安县人,198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5月从呈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退休。
经审查,杨相国同志存在以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的问题。
一、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
昆明格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尚公司)为呈贡区政府控股的国有公司,杨相国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格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某某以春节慰问的名义,每次向杨相国送2000元的红包,三次共计6000元。
二、 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
2013年4月,格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某某因退还其朋友款项时资金紧张,跟杨相国提出向格尚公司借款10万元的请求。2013年4月17日,格尚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同意该借款事项。杨某某以其经营的昆明宏之韵公司名义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杨相国在借条上签字同意。2013年4月19日,格尚公司以支票形式给宏之韵公司汇入款项10万元,杨某某将该10万元用于退还其朋友款项。2014年1月6日,杨某某将10万元归还格尚公司,借款期限为8个月。
杨相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不强,纪法意识淡薄,违规收受礼金6000元,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格尚公司违规出借公款10万元给公司经理杨某某使用,杨相国对此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呈贡区纪委2020年9月9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相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6000元予以收缴。
三、 纪新辉严重违纪案
纪新辉,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山东省陵县人,大专文化,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龙城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工作人员。
经审查,纪新辉存在以下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并涉嫌犯罪的问题。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纪新辉与朋友杨某在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吃烧烤、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纪新辉与杨某到车上休息,凌晨3时20分左右,纪新辉驾车返回,在彩云南路新亚洲体育城北门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纪新辉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52mg/100ml(乙醇/血)。2020年7月22日,纪新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立案,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纪新辉身为中共党员,纪法意识淡漠,心存侥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刑法规定错误,并涉嫌危险驾驶罪。
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中共昆明市呈贡区纪委2020年8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纪新辉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