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与政府信访双向移送工作办法

来源于:宜良县

发布时间:2020-09-02 16:13:13

编辑:宜良—吴惠

“这个检举控告内容属于党员违反‘六大纪律’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我先把移送登记表填好,尽快移送。”宜良县信访局收到一封检举控告件后,即将移送县纪委县监委。

近日,宜良县纪委监委与县信访局联合制定《宜良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与政府信访双向移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从源头上打破信息沟通壁垒,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在办理群众信访工作中的协作联动,共同提升信访工作质效。

《工作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分级受理的原则、移送程序、实名信访答复、保密要求、责任追究等内容,为纪检监察机关、县信访局、县直各职能部门之间信访双向移送提供了制度的保障,避免在办理群众信访过程中出现“多面手、职责错位、非受而办”的情况,从源头上归集信访举报分类筛选。

《工作办法》清单式列出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六大纪律,监察对象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申诉的,监察对象不服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提出申诉的检举控告等六种情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处于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移送,同时督促其及时办理。

为确保移送效率与安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之间移送方式除平台移送之外,书面移送需制定专人移送,并附移送函、登记表、举报材料等书面资料一起移送。

针对信访内容涉及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信访部门受理事项交叉的信访件,以信访摘录的方式移送,明确主责部门,避免出现“大杂汇”,一锅甩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发挥好监督执纪作用的同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提高信访件办理的速度与质效。

注重分析研判,双向前的沟通交流,找准群众主要诉求的本质,避免出现“应受未移、移而非受”,同时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系统、云南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为工具,通过数据精准分析本地的政治生态。

为了鼓励实名举报,《工作办法》明确实名举报应于3日内移送,较匿名举报缩短2天,同时实名信访举报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承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在办结之日内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信访人口头反馈并记录,信访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

在移送过程中出现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移送、丢失隐匿擅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泄露检举控告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泄露检举控告信息导致检举、控告遭到打击报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情况,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工作是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用制度将移送工作标准固定下来,有助于找准群众主要诉求的本质,信访举报件办理主体责任划分更加清晰,可以更好作出突出问题预警,防止小矛盾不因权责不清变大问题。”宜良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负责人说道。(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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