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解决“三把关”问题 提升基层办案质量

来源于:石林县

发布时间:2020-08-25 20:49:49

编辑:石林—赵芬

 “刘姐,蝴蝶村委会这个案子,在审理阶段认定的违纪事实变化,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资料》第一期第11页上有明确说明。你好好琢磨一下。”

“另外,审理中我发现你的卷宗里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有些文书上记录的地点、时间、过程、调取人、提供人不清楚,需要补充完善。我记得第三期【审查调查】栏目里有篇文章专门阐述了这个问题。”

这是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里的一幕。

近年来,石林县纪委监委为弥补乡镇(街道)纪(工)委办案力量薄弱、法纪知识掌握不牢等问题,采取“乡案县审”模式,出实招解决“敢把关”“能把关”“善把关”问题,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质量。2019年以来,实行乡案县审案件20件,给予党纪处分22人,未出现申诉复查案件和申请复审案件。

该县纪委监委提出坚持“公心”审理,做到敢于担当、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坚持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集体审议等制度,解决“敢把关”问题,决不在工作中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意识,明确执纪标准和尺度,准确把握定性处理与违纪数额、违纪后果、对待组织审查态度等情节的相互关系,完整准确地反映违纪违规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解决“能把关”问题。

在规范执纪执法程序上下狠功夫。针对“乡案县审”案件区分轻重处分,其中,轻处分案件在审查调查阶段结束后,讨论仅需经过支部、总支、纪工委,已送给审理室后,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审理意见后,经过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发出处分决定。重处分案件先需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上报请示至县纪委监委,由审理室上报县纪委监委常委(委员)会后,对请示作出批示,再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发出处分决定。

据了解,2019年9月以来,该室收集整理编印了5期《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资料》,其中收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新颁布的党纪法规、条例、准则;从中央级权威网站、报纸、杂志等,搜集对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中“疑难杂症”的解答、探讨、论文等,做好以案释纪释法、以案代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解决“善把关”问题,为提升基层办案质量打好理论基础。

“这5期资料一共收录了53个主题的内容,共147页,11.1万字,即凝结了收录人的辛苦和付出,更为我们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据。”鹿阜街道纪工委干部说。

“案审室编印的资料,既有我们最容易混淆、犯错的问题,也有对策、建议,还有适用的法律条文。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新兵,我把它作为工具书收集起来,没事多翻翻,从中收获了很多有用的东西。”圭山镇纪委书记表示该资料对其帮助很大。(赵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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