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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以案代训”做实“乡案县审”

来源于:宜良县

发布时间:2020-08-17 14:52:27

编辑:宜良—吴惠

“各位党员,在大家对黄某进行表决之前,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内容主要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近日,云南省宜良县匡远街道纪(工)委书记及专干,来到永新社区某小组会议室列席该小组的党员大会,在讨论该支部一名党员因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律处分表决前,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此举来源于宜良县纪委监委案审室在审查乡镇办理案件时,发现在支部会议对已经犯罪的党员进行处分表决时,偶尔会出现表决结果与条例相违背的情形,宜良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此类案件进行走访调研,发现农村党员对《条例》学习不深不实,并且碍于情面不愿得罪人,表决就轻不就重。

为此,宜良县纪委监委要求乡镇(街道)将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当作微课堂,表决前组织学习《条例》,同时针对乡镇纪委立案审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所有案件,均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

宜良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持严把审核关口,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方针为标准,从问题线索来源、初核、立案、审查到乡镇纪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全过程对所有环节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如若发现案件违纪事实不清楚、收集的证据不全面客观或不具有关联性、定性不准确、量纪不恰当及办案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一律退回乡镇完善补充,并及时交流提出意见。

在办理某乡镇纪委报审的一起村干部套骗集体资金8万余元用于组织以考察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账员编造虚假补偿协议及相关表册,但缺少可以相互印证的笔录,同时对套骗过程的决策及分工等情况没有核实清楚,收集的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清晰。针对以上问题,案件审理室对发现的问题及需要补充的材料详细列出清单,出具了《形式审核意见》,退回该镇纪委进行补充。后该案顺利的审结,相关责任人均被给予了相应的党纪处分,镇纪委将清退的款项返还村集体,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老百姓连连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纪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在和乡镇办理案件的同志交流过程中,我们都是尽量面对面交流,翻开卷宗,对照《条例》《规则》《规定》,逐条解释,提升更快、效果更好。”宜良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还通过以案带训,将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实践里,不断提高对乡镇纪委案件审理水平。

今年以来,宜良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共审理乡镇报送案件40件41人,其中向各乡镇提出整改意见40余条、退回乡镇补充审查案件8件、改变定性2件、改变量纪0件,至今未发生申诉。(李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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