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纪委常委会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把好第一道关口
来源于:寻甸县
发布时间:2020-06-30 11:24:41
编辑:寻甸—李秋仙
近日,寻甸县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提供纪律保障。
该办法对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案件的处理程序、核查方式、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从重、从轻处理情节均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办法》强调,澄清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依归依纪依法;谨慎稳妥、严格程序,分级负责,谁合适谁澄清原则,同时切实保护纪检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检举控告人的个人信息,防止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
《办法》规定,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一是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是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是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办法》要求,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需要澄清的,且征求被检举控告人同意的,或者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将澄清材料制作好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澄清程序。澄清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办法》用图解方式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具体化。承办部门问题线索调查失实了结,在常委会上提出该问题线索是否需要开展澄清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开展澄清工作,作出书面澄清材料,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澄清工作。承办部门一般应在澄清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实施澄清,并在澄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材料报信访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并跟进回访及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据悉,今年以来,寻甸县纪委监委为10名党员干部开展了澄清正名。
“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就是要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同时,消除大家的疑虑,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纪委监委负责人郭松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以及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做到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保障干部群众正当行使监督权。(陈正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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