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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党委出台《问责办法》 剑指基层党建失职失责(已采用)

来源于: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0-06-15 17:10:33

编辑:龙治宇

“党建工作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起色的都要被问责,这样看来是要动真格,得过且过是行不通了。”

“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这样一来我们干工作更有底气了。”

“这个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机关及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全面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具体责任。”

近日,市公安局党委出台《昆明市公安机关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在干部队伍中引起热议。《问责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原则,为公安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划定规矩红线。

细化问责情形,坚持监督全面覆盖。《问责办法》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严明党的纪律、制度执行和落实、严格管理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及民警等方面,明确对执行不力、履职缺位、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利益、工作敷衍塞责等22种问责情形,从单位、组织到个人,均明确划定了红线。明确将上级党组织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政治巡察、专项督查、作风评议及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随机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党员民警、群众、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12389平台、信访部门接受的情况反映;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党政职能部门、纪检及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等作为问责信息来源,确保监督全面覆盖。

追究纪律责任,坚持“零容忍”问责。《问责办法》坚持“零容忍”,以收集问责信息、确定问责事项、组织调查核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在责任追究方面,《问责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履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硬杠杠定标尺,强化处理结果运用。《问责办法》注重处理结果运用,公安机关党组织受到检查、通报问责的情形,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年内优秀评优评先资格;党组织受到改组问责的情形,同时取消领导班子年内评优评先和班子成员提拔重用资格;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诫勉问责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问责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

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问责办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治警、从优待警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依法履职免责、容错纠错要求,支持和鼓励依法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对为推动公安机关高质量跨越发展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在集体决策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及难以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等情况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通过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为敢干的人“开绿灯”,为敢闯的人“兜住底”,弘扬敢想、敢干、敢担当正能量,激励党员干部敢担当有作为。

(龙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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