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神秘的排污管(素材补报 昆明:用准执纪问责利器 倒逼环保整治“见真章”)
来源于:嵩明县
发布时间:2020-05-19 10:17:53
编辑:嵩明—王瑞华
巡河中发现乱排污水的管道
“经查,你单位因非法排放污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现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并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嵩明县杨林易友新型建材加工厂负责人刘某低下了头,懊悔道:“污水直排收到这么大个罚单,都够我上一套净化设备了,后悔啊!”
事情还要从2019年12月18日说起。当天,嵩明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带队对杨林镇的几条河流进行例行“巡河”。当巡到杨林河杨林家俱园区段时,突然发现从杨林家俱园区延伸出来的管道正向杨林河里排放乳白色的不明液体,将杨林河水染成了乳白色。“这是怎么回事?河水怎么变成了这种颜色?污水是从哪里来的?”一连串的疑问引起了巡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当场责令由县纪委县监委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展开核查工作。同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也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用矢口否认企图逃过审查调查
在前期摸排掌握了相关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调查组发现:园区内一家名叫易友新型建材加工厂的企业有重大排污嫌疑,经调查得知:嵩明县杨林易友新型建材加工厂于2013年10月成立,主要从事双飞粉加工、石头砂、重钙粉等生产原辅料进行生产。决定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但谈话结果并不理想,“之所以排放污水,是因为家俱园区管理者在告知我们时把雨水管和污水管弄混了,所以才出现污水直排杨林河的情况,责任不在我们!”在和调查人员谈话中,杨林易友建材加工厂负责人一再地推卸责任。加之,走访调查过程中园区的多家企业均分不清雨污水管,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会不会是其他企业排放的污水?还是园区内的企业都在偷偷排放?但很快调查组又把嫌疑锁定在易友建材加工厂身上,怎样才能让易友加工厂“如实招来”呢?调查组在认真研究了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后,决定改变调查策略。
兵分两路打出“组合拳”,一路由专业强、业务精,善做思想工作的同事组织与刘某等人的谈话,一路则做好外围证据的固定工作,负责调取涉及该公司用电、用水、环保等部门材料两路同时推进,运用综合分析法使证据相互印证。很快,通过对多名职工和周边群众的谈话了解,证实:该企业自2013年10月成立至今仅设置了两个容积为5立方米的废水沉淀池,但随着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排出的污水已远超5立方米,超出的污水便溢流到雨水管网,直排到了杨林河中,从而造成了河水污染。经县环保局对取样污水进行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取样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8.08倍、悬浮物超标20.95倍,工业废水污染河流的事实就此坐实。
在铁证面前,刘某对自家企业偷排、乱排污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这次的污染确实是我们厂造成的,我们会立刻着手建设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再也不乱排放污水了!请群众监督,请政府放心!”刘某后悔地说道。
以严肃执纪执法守护蓝天净土
“在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指导下,作为全县的环境主管部门,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就这起偷排、乱排污水的事件来说我作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我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我一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排查、严肃查处类似污染事件,对监管失职的问题,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大队长姚某说道。
截至目前,该事件已启动问责3人,纠错诫勉谈话2人,责任提醒谈话2人。
以案促改才是关键。问责事项完毕后,嵩明县纪委又针对此次发现的相关问题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下发了《监察建议书》,建议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加大环境监察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杜绝“重审批,轻监管”乱象。
嵩明杨林易友新型建材加工厂投入30万多元,购买了整套工业废水净化设备,实现了工业废水净化后循环再利用,彻底杜绝了污染事件的发生。在纪检部门的监督督促下,杨林家俱园区已将园区地下管网开挖后重新更换铺设,于2019年年底实现园区所有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