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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 一块有趣的警示牌

来源于:富民县

发布时间:2020-05-13 10:26:40

编辑:富民—沈鸿雁

去年,在某个偏远的山村,我在村后进山道路边一棵树上,看到了一块有趣的警示牌,上面有这样的文字:“禁止到封山育林区放羊,违者按照村规民约杀羊请客!”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没有“罚款”、“送交公安机关”等等生硬的规定,而是以“按照村规民约杀羊请客”这样一种切合乡村实际的温情方式来处罚,我也是醉了!不过,这样的方式,恐怕更容易起到警醒效果,真正能给后代子孙留下座座青山!  

说到森林保护,我国直到上世纪的1984年,才出台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严禁砍伐森林。但在古代,法律禁令中已经有一些关于保护森林的条文,而且规定得非常详细和严格。比如秦代的《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汉代《二年律令·田律》:“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汉平帝元始五年《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禁止伐木。孟夏之月,无伐大树。”从这些条文看,古代的森林法似乎更有人情味——可以按季节有序采伐林木。如果不分季节,盲目地乱砍滥伐,那就是违犯国法的行为。这个按季节有序采伐的规定,其实是遵循了自然规律的。孟子在《梁惠王上》中对此也有一句表述:“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同样说明了采伐林木需要按照树木生长规律,不可随意砍伐。

靠山吃山。古代农民可以说离不了树木、森林。建房需要木材,做饭、煮猪食需要柴禾,制作生产用具同样需要木材。虽有律法,但古代的官府机构比较精简,并没有当代的“林业局”之类专门的森林保护机构,更没有那么多的专业保护人员。好在,只要百姓已经具备森林保护的意识,在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民间有民间的办法。比如,云南许多地方少数民族群众早就自发地求助于古老的乡规民约,形成了保护生态的传统习俗。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直接将古老的习惯整理编写为条文,并刻在了石碑上,使群众自觉地遵守着已遵守了千百年的规约,执行起来也就非常顺畅。

前几年,抄录家乡元山村里的一块民国五年的石碑,有如下文字:

“本村公山以保护本村风脉及水源起见,公仝议定。凡公山之上不论何姓坟茔,除坟墓之外,一切树株概归公有,不得私自砍伐。所有种植保护事宜,亦归公家担负,不关私人之事。兹恐日久变生,破坏规约,以致难资信守,故记于此。”

此碑对本村公山四至界线作了明确叙述,碑文结尾的这段文字,还对村有公山的管理提出了要求。记得老父亲曾经说过,他幼时(民国末期),村后山上森林还非常茂密,砍一点儿建房木料和烧柴根本不用愁,采点儿草药、野果,放几只羊之类的更不在话下了。只是村里家家户户傍晚就关门闭户,据说有的人家夜里被山毛驴(狼)把猪鸡拖走了。

这种良好的生态,应该得益于村里订下的这种乡规民约。

山村人爱山,提起上世纪“大战钢铁”毁了无数的森林,村里的老人们都痛心疾首。以前上山砍柴,就算多走再远的路,大家都习惯了不砍松树等用材林木,以及水源地附近的水源林。许多彝族地区的“密枝林”,更是被村民们视为圣洁之地,成为民间的自然保护区。村民放牧打柴从不进这些林地,所有树木都是在没有人畜干扰的条件下自然生长。甚至在特殊的年代都能够得到最好的保护。    

我国民间有关植树造林的许多谚语都说得好。“一年之计莫如种谷,十年之计莫如种树。”“现在人养树,来日树养人。”“眼前富,拾粪土;长远富,栽树木。”

看来,乡规民约也不是凭空制定的。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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