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对干预执纪监察等行为说“不”

来源于:寻甸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0-03-30 17:16:41

编辑:寻甸—李秋仙

近日,寻甸县纪委监委出台《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预执纪监察等行为的报告登记备案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干预执纪监察行为说“不”。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除依纪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以及正常工作联系外,对于任何人员的打听、过问、说情等干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并按程序主动、及时报告、登记、备案,做到客观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报告、登记、备案的范围涵盖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及巡察、谈话函询及初核、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与移送、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处分处置执行过程、建议的整改落实等环节。

《办法》细化了干预执纪监察的十种情形:非因履职、非经规定程序,打听、过问信访受理情况、线索及处置方式、核查调查方向与措施、初核或审查调查进展、执纪监察承办人员组成、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等工作秘密,以及其它非公开信息等情况;安排相关承办人员私下会见被检查、审查调查、巡察对象或其亲友、特定关系人;为被检查、审查调查、巡察对象请托、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干涉、施压、阻挠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要求违规处置涉案款物;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承办人员遇到上述情况的,如实填写《干预执纪监察等行为的报告登记备案表》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实施干预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信息,并于3日内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登记备案的,先行电话报告,特殊情况消除后48小时内完成登记备案。

《办法》强调,严肃报告登记备案工作纪律,承办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登记、备案程序的,视情节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对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干预执纪监察行为的,一律调离纪检监察队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为切实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铁军,《办法》作为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县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  (何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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