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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情”“理”之间

来源于:五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03-19 16:09:45

编辑:五华—王永权

第一次见毛某,着实与我们了解到的那个被行政拘留的党员毛某有着太多的出入。眼前的他,干净利索,性格开朗。

在一年一次的党员排查工作中,我们掌握到了辖区某社区党支部党员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掌握这一情况后,街道纪工委及时着手调查了解。到派出所调取了毛某殴打他人的相关行政文书,也大体掌握了毛某打人的初步情况。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毛某身为中共党员,被行政拘留,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一次谈话见到毛某,他带着党徽。我心里大大的意外。据了解,大学毕业后,他从事影视相关工作。作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主动佩戴党徽,这样的情况并不多。我的理解,他在意党员这个身份。

按照谈话的有关程序,我们开始了谈话。对他被行政拘留一事他全部都认可。谈话中,他也多次承认他确实不该冲动与人发生冲突,确实不该忘记党员这个身份,以致造成如今这个不良后果。

但是,对与他人冲突的原因,谈话过程中他多次强调事出有因。我们能够调取到的材料对与冲突的原因纪录并不详细。经过详细了解,原来,当日他与怀孕八月的妻子乘坐电梯,因别人关电梯门不小心夹到妻子,且对方未表示道歉,于是发生了口角之争,最终演变成打斗。

所有谈话程序结束之后,他对谈话笔录及内容均无任何异议,签字,按手印。但他要求,要将事情起因单独详细叙述作为附件材料。

最后一次谈话,他对自己违反党纪党规的情况主动写了悔过书,并将悔过书交给了我们。

他说“很后悔当时冲动之下,出手打了别人,造成现在这个结果。我愿意承受因为这个事情,党组织即将给我的任何处分。”

说实话,对毛某的情况调查了解之后,我个人对他所犯的错误确实存有“情有可原”的理解。但是,党纪党规也是铁的纪律。“情”可原,但“理”在先。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提出了给予毛某警告处分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和涉及到的材料上报区纪委。

于我们基层纪工委而言,执纪监督是我们的本职工作。党纪党规是不能踩的红线。无论是谁也或是事出有因,踩线了,处分就是必然的。只是在实践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情”和“理”之间不断交替,甚难平衡的情况。如何考量,避免顾此失彼都是执纪监督过程中不断体现人性和柔性的需要。

对于毛某这个个案,作为案件办理的我们,也对他事发当时的情绪有所理解。在对照党纪党规确定处分情况的时候,也颇为纠结。我想,毛某希望最终给他的处分是一个合乎“情” “理”的结果。而我们,也需要一个在面对同样案子的时候,如何把握“情”与“理”的样本。

幸运的是,区纪委在审核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该案中毛某的“情有可原”。最终建议将对毛某的“警告”处分改为“批评教育”。

这个情况反馈给我们的时候,我竞有些感动。区纪委能够在每年审核如此之多的各类大小案件中,充分考虑到每一个案子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既秉公执法,也不矫枉过正。

而这个案子,对基层的我们也是一种学习。虽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也纠结,也摇摆。但执纪过程中还是存在理性偏多,人性化不足的情况。

我们将最终结果反馈给毛某本人时,他也表示出了出乎意料的感觉。他说“没想到条条框框的党纪党规之中还能有这样的温情”,他也说“这个结果我很感激”。

反馈结果的当天,他还是佩戴者党徽。他说“作为九千万党员中的一份子,我很骄傲,以后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不再做任何违反党纪国法的事,对得起胸前佩戴的党徽。”

我想,“情”和“理”之间的“较量”也许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经常碰到,我们也将在纪检工作的道路上不断总结,一直学习,在执行条条款款的规矩和制度中带着应有的温度。(五华区护国街道纪工委 陈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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