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2019年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处理党员干部212人次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0-01-09 11:03:04
编辑:嵩明—王瑞华
2019年,嵩明县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防止畸轻畸重,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常态。通过日常监督、走访调查、来信来访、常规巡察等方式,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着力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嵩清泽明”微信公众号、嵩明党风廉政网等平台开展日常宣传,积极参加省纪委省监委组织的抽查测试,并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等,及时跟进教育引导,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年,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2人次,增长10.89%,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2.8%。
治病救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监管,在发挥第一种形态警示提醒作用的同时,积极实践运用好第二种形态,充分发挥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等方式,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深挖细究、绝不放过,防止党员干部从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通过问责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全年,实践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68人次,增长119.35%,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32.1%。
快查快办,提高审查办结时效。转变执纪审查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进行职务调整的予以职务调整,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做到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让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全年,实践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8人次,下降28%,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8.5%。
压茬推进,保持惩腐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重点工作,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用好第四种形态,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以及基层“蝇贪蚁腐”行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问题,依纪依规依法立案审查,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惩治党员干部中的“极少数”腐败分子。全年,实践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4人次,下降39.13%,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数的6.6%。(丁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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