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市住建局纪检组深入学习《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面询工作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09:51:46
编辑:赵艳芳
“强化面对面监督,不断增强履行专责监督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近距离、可视化的监督,实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这是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在集体组织学习《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面询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组长对全组纪检干部提出的要求。
针对驻在部门和监督对象监督任务重,信访举报问题多的实际,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提高执纪问责的能力水平,11月22日,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在《办法》印发第二日,立即组织进行集体学习。
学习以领学,组员讨论的方式进行。通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省纪委修订颁布的面询工作办法,是在问题线索处置时将谈话和函询结合使用的一种方式,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但这不是谈话和函询方式的简单组合,而是结合了两种方式的优点,实现教育干部的根本目的。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今后要结合驻在单位和监督对象的特点,注重三个方面的提高,切实把握好运用面询处置问题线索的要求和方式方法。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新修订颁布的《办法》是纪检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有效举措。《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面询以信任为前提基础,以询问为主要方式,以教育为根本目的,通过面对面询问和谈心谈话、教育提醒、鼓励引导,加强对被反映人的了解,让被反映人当面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及时接受监督,促其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面询与单纯的谈话和函询相比,其最主要的特征和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监督实现教育这个根本目的,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干部监督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求的体现。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纪委工作办法的要求上来,不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面对面,而不是背对背的监督,挽救教育好干部职工。
提高监督能力,准确把握面询适用情形。《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面询适用于四种情形,即:“反映内容具体、可信度较高但问题性质轻微的;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涉及单位和地区政治生态状况或者不良倾向苗头的;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模糊或者时间久远,难以查证核实但有必要进行提醒的;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有别于其他法规条文,《办法》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了以上四种,没有任何兜底条款,所以,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提高监督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必须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做到精准研判,对属于而且仅仅只属于这四种情形的,依规依纪开展面询工作。
提高执纪能力,准确把握面询工作流程。《办法》第四至第九条从面询之前要做的工作,到面询结果的运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面询工作流程,努力提高依规依纪执纪的能力水平,做到面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面询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准确掌握被反映人有关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要通过电话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前与被反映人进行沟通,原则告知面询主要目的与内容,使面询对象做到自愿配合、想谈愿谈。面询时,要改变单纯的谈话方式,必须先向被反映人介绍相关政策,注重通过讨论式、求证式的方式发现问题。询问完毕后,要与被反映人开展谈心谈话。通过规范的工作流程,在教育引导、警示警醒的同时,体现对被反映人的信任尊重,使面询对象充分感受到组织的信任和关怀,帮助其洗涤心灵,纠错改错。面询完毕,要根据面询对象的态度和说明问题的情况,实事求是作出采信了结;或者要求进一步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进行纪律提示提醒,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面询结束后要在1个月内办结面询工作,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分类处置。
会议要求,全体组员要把学习运用面询工作办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勇于纠正偏差、敢于精准问责,及时按照《办法》要求制定符合纪检组实际的工作流程,实践运用面询办法提升监督成效,充分发挥好《办法》在问题线索处置中的作用。 (驻市住建局纪检组 李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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