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1-9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136人次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10-23 15:47:01

编辑:嵩明—王瑞华

“针对你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深入核实后,决定对你进行诫勉谈话,希望你端正态度,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立行立改,今后杜绝此类行为……”日前,嵩明县纪委县监委一办案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后,就监督联系部门一干部存在问题,运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及时进行处理。

今年以来,嵩明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聚焦主责主业,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力度、体现温度,既重查处、强震慑,更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1至9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36人次,同比增长19.3%。

未雨绸缪,提醒做到早。充分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结合“蹲点式”谈话,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对发生在扶贫领域、“三资”管理、环保领域、低保养老、教育等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天候监督。深入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扎实开展“四类约谈”,对在自查、监督检查中反映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早提醒早打招呼,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1-9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64人次,同比增长12.28%,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数的47.1%。

“关键少数”,责任压得实。严格落实《嵩明县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时,牵住“关键少数”这个“牛鼻子”,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责任在肩、任务上岗。同时,对党员干部存在达不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形,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为抓手,“关键少数”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1-9月,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52人次,同比增长147.62%,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数的38.2%。

守住底线,遏制住增量。转变监督执纪工作方式,坚持挺纪在前,关口前移,注重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围绕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对违纪问题抓倾向、抓苗头,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防止党员从“破纪”滑向“破法”,形成“好同志”和“阶下囚”的缓冲区。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对不守底线、触碰红线的“少数”,对确有问题的干部,坚决严肃执纪审查,追究到底。1-9月,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0人次,同比下降41.18%,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数的7.4%。

严肃问责,做到零容忍。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处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党的十九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等顶风违纪问题,坚决查处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切实营造瀑乡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1-9月,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0人次,同比下降47.37%,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数的7.4%。(丁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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