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为干事者“撑腰” 向诬告者“亮剑”
来源于:石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9-29 15:51:07
编辑:石林—赵芬
“根据计某某同志的说明和函询组了解的情况,计某某同志不存在对报刊处理所卖钱财不交公、不公示、占为己有的问题,报刊的处理均按保密等相关规定执行。”日前,石林县纪委监委根据调查情况,召开信访件澄清反馈会,给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进行“面对面”反馈,对失实举报予以澄清。

反馈会现场
今年4月,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县应急管理局计某某将单位征订的报刊不分发给干部和科室,堆着当废纸卖,卖得的钱不交公、不公示、占为己有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举报失实。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信访举报作了结处理,并予以澄清。
“感谢组织为我澄清正名,给我吃了‘定心丸’。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提高服务意识,继续保持干事创业激情。”澄清后,计某某激动地表示。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不让担当作为的干部眉毛上“流汗”,眉毛下“流泪”,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歪曲事实、诋毁他人,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侵害他人或单位名誉,组织实施诬告陷害,恶意举报,捏造事实、重复多头检举控告等情形,认定为诬告陷害。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干部,将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还要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曝光。
“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澄清正名不仅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是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的保护和关爱。还清白者清白,让诬告者受惩,有利于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党风政风室主任马卫平表示。(李文翔 黄俊)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