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建立机制 对插手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行为进行记录通报追责
来源于:禄劝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9-16 17:19:09
编辑:禄劝—杨庞华
近日,禄劝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记录、报备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明确禁止领导干部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并明确了对插手干预行为的记录、通报、追责机制,确保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
建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范围。《规定》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记录制度,对于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插手具体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情况记录报备表,必要时附带相关报告和说明材料作为案件材料一并装订入卷,在案件质量评查中作为卷宗完整性的重要依据。《规定》指出了必须记录的10种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情形,及相关记录方法,同时也明确了因不可抗力、干预人暴力阻挠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当场或及时记录的,办案人员及相关纪检监察干部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口头汇报、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报备,确保领导插手干预纪检监察案件查案的全部情形得到全面、客观地记录在案。
实行报备制度,规范报备程序。实行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报备制度,要在记录结束、案件进入下一个办案程序之前,及时按照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将相关证明材料装订入卷,复制后按程序报送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备案,并报县委和市纪委市监委,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预人向相关党组织进行通报,并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对当事人干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滥用职权、渎职侵权或对案件进展造成影响的,应立即向县委和市纪委市监委报备。同时,《规定》明确规定了案件承办人不报备的,必须对案件在自己承办阶段的泄密、案件瑕疵和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接受报备部门应该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情况严格保密,并对泄密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严明追责制度,压实办案责任。《规定》要求要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关于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记录和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记录、报备的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委和市纪委市监委。根据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情形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责任人谈话、通报、党纪政务、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并在提升职务或调整重要部门、岗位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规定》也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对应当记录通报而不记录通报的,或不准确、如实记录通报的,应该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责任追究,造成相应后果的,则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保障制度,提升案件质量。办案人员及相关纪检监察干部如实记录、报备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对办案人员及相关纪检监察干部打击报复。非因正当事由,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将纪检监察干部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政法机关对于受到威胁、恐吓的办案人员及相关纪检监察干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严防纪检监察干部及其家属遭受打击报复。同时,《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县委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问题的发生。(朱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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