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实现360°监督

来源于:禄劝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8-22 17:45:45

编辑:禄劝—杨庞华

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禄劝县监察委员会坚持内涵式发展和“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原则,积极探索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有效途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全覆盖派出监察室实现监督“无死角”。禄劝县监察委员会向所辖16个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各乡(镇、街道)监察室设主任1名、监察员2名,主任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工)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专职纪检干部兼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乡(镇、街道)监察室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本乡(镇、街道)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街道)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全方位开展监督确保履职“有轨道”。各乡(镇、街道)监察室根据县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相关职责:对乡(镇、街道)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经县监委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政务处分建议;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指导督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完成县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乡(镇、街道)监察室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乡(镇、街道)监察室可以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可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经常性强化监管保证落地“有回声”。各乡(镇、街道)监察室对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县监察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县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监察室履行监察职责的领导和指导,研究制定乡(镇、街道)监察室履行监察职责的工作流程,对乡(镇、街道)监察室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推动乡(镇、街道)监察室依法履职,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监察室和监察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县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乡(镇、街道)监察室负责人,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乡(镇、街道)监察室要自觉接受县监察委员会的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调查措施使用权限。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县监察委员会报告。在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同时,在村(社区)聘任监察联络员,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杨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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