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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用“醉”教育 筑牢“最”底线

来源于:晋宁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9-08-19 15:39:45

编辑:晋宁—张亚云

“2018年9月28日18时许,张某某在晋宁区昆阳永乐生活广场吃饭饮酒。21时1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永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大街与普照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22mg/100ml。2019年3月27日,张某某被晋宁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张某某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法纪意识淡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5月16日,张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在宝峰街道干部职工会、韩家营村党总支会议及三支部会议上,公开通报了张某某的案例。

酒驾、醉驾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国家法律法规对酒驾、醉驾也有明确规定,但党员酒驾、醉驾的违纪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2019年1-7月,晋宁区纪委查处了7起因酒驾和醉驾被开除党籍的案件。

“有的党员自我要求不严,对酒驾、醉驾损害党员形象认识不足;有的党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酒驾不一定会被有关部门查到;有的党员法纪意识淡薄,对党纪法规疏于学习,认为喝酒是自己的事情;有的党员甚至认为自己驾驶技术好,不会出问题……”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介绍道。

“酒后驾驶关乎生命安全,不可小觑,我们要把教育提醒做在前,在‘常’字上下功夫,发挥‘婆婆嘴’的作用,常说常念常提醒……”。区纪委宣传部负责人说道。

为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和广大群众树立法纪意识,晋宁区纪委做足警示教育文章,把查办的案件作为警示教育的“活教材”,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形成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常态机制,坚持问责通报“不遮掩”,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违纪事实、简要经过、处理结果等进行一一曝光。除印发案例通报外,对酒后驾驶、赌博等农村党员易发多发的案件,在乡镇、村级党组织相关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通报,让党员群众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的同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纪法观念,筑牢纪法‘最’底线”。(尹姣  郑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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